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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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证遗嘱》为何不能继承过户

  八旬老太手里明明有丈夫生前留下的《公证遗嘱》,但房屋就是不能过户。原来,她还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了继承丈夫留下的房屋,老太日前将五个子女全部告到法院。

  2001年10月,林老太的丈夫王某签字立下一份 《遗嘱》,等他过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产权份额的部分,全部给予妻子林老太所有。当天,该《遗嘱》在公证处公证。2010年4月,王某病故。该房屋现由林老太一人居住。

  夫妻俩膝下虽说有五个子女,但子女都在外地,不方便照顾。体弱多病的林老太不仅乏人照料,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除了这套房子,没有其他财产。林老太考虑再三,决定把房子卖掉,拿卖房款给自己看病养老,自己干脆住进养老机构等着终老。可林老太卖房时却遇到障碍,她被告知,只有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才有权利卖房。目前仅凭丈夫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

  于是年迈的林老太独自来法院,将五个子女全部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房屋。

  法官说,王某名下的该套房屋,是王某和林老太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中,有50%产权归王某,50%产权归林老太。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王某生前通过立遗嘱方式将其享有的该房屋的产权份额给予林老太继承,并办理公证手续。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中属于王某所有的50%的份额由原告林老太继承,也即整套房屋都归林老太所有,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遗产继承权。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不论是何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房产局在办理遗嘱中房屋过户时,需要公证机构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人若要办理遗产的过户手续,可以有两种途径:公证和诉讼。

  关于继承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的规定,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可见,即便是公证遗嘱,也要办理二次公证,就是继承公证。

  如果采取诉讼途径,继承人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如果法院判决确认其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继承人就可凭法院的判决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遗产过户后续。但是公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继承人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