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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产大亨遗产纠纷:7岁私生女欲继承股权

提要:对于这份鉴定结论,申天志的遗孀和婚生的一双儿女均持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被告反复强调申天志的遗孀及婚生儿女的合法地位,并称3人“与申天志长期生活在一起,在继承遗产时依法可以多获得一些份额”。

  申天志,系十堰知名房产商。1993年开始从事房地产开发,曾任十堰市兴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先后参与开发50余万平方米商品房。2009年2月23日,申天志在公司办公室,被与其有矛盾的原股东郑华江杀死。郑华江落网后被控故意杀人罪,7月21日,郑华江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报曾作报道)。申天志遇害后,其鲜为人知的私生女提出依法继承其遗产,引发这起诉讼。

  两次DNA鉴定确认私生女身份

  昨日下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遇害房产大亨申天志的私生女讨要遗产继承权案。庭审是从昨日下午3时开始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表情平静,庭上并未出现激烈争吵、针锋相对的场面。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请求:对小媛(化名)是申天志非婚生女儿的身份予以确认,同时判定其依法享有与申天志婚生一儿一女平等的继承权。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申天志、小媛两人的DNA亲子鉴定结果,以证明双方的血缘关系。

  申天志今年2月23日在办公室遇害后,41岁的女子刘芳(化名)向十堰中院递交诉状,称她于2002年9月生下申天志的女儿,取名小媛。刘芳请求法院确认小媛是申天志的非婚生女儿,且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申天志的遗产进行界定并由小媛平均继承。

  3月19日,十堰中院立案受理,委托十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申天志的血样取自他遇害时警方采集的血样。鉴定结论是:小媛与刘芳、申天志具有亲缘关系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对于这份鉴定结论,申天志的遗孀和婚生的一双儿女均持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8月20日,十堰中院组织相关人员赴武汉第二次鉴定。鉴定人员当天采集了申天志生前深蓝色棉袄一件,取衣领衬里及衣服表面背部可疑血痕2块与小媛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芳静脉血各0.5ml。

  8月25日,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检验报告书,结果显示:按照亲子鉴定有关理论计算,小媛与申天志具有亲生父女关系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申天志与小媛是亲生父女关系。经过两次鉴定后,被告代理律师昨日在庭审答辩时表示,被告方对小媛是申天志非婚生女儿的身份不持异议。

  私生女要求继承公司9.25%股权

  原、被告双方在庭上的争论主要围绕财产的分割进行。

  被告反复强调申天志的遗孀及婚生儿女的合法地位,并称3人“与申天志长期生活在一起,在继承遗产时依法可以多获得一些份额”。

  同时,被告方还当庭拿出4张手写单据,称申天志生前从一朋友处借款45万元,他遇害后,债主上门讨债,申家分4次拿出现金偿还了债务。“所有继承人应该同时承担申天志的债务。”

  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并不能证明有这笔债务存在,也不能确定这些单据的真实性,因此不予承认。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申天志生前握有其名下房地产公司74%的股权,折合出资现金为1480万元。另外,其名下登记了两套房产,均位于十堰城区,总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被告方对此没有异议。

  审判长宣布,在开庭审理之前,应原告方要求,法庭调查了十堰所有银行机构,查明申天志遇害时的存款不足5000元,刘芳当庭表示,暂时放弃对这部分财产的遗产继承权要求。

  在总结陈述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小媛首先应依法继承原申天志名下房地产公司9.25%的股权,其次应依法享有申天志两处房产的继承权。

  “希望官司早点有个结果”

  昨日下午4时30分许,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另行择日宣判。自从申家对第一次DNA鉴定提出异议后,这起遗产继承案对刘芳来说一波三折。4月27日,刘芳替当时还不满7岁的小媛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依法继承申天志的遗产。案子还没有进展,负责案件的法官因工作关系,调离原岗位。不久,第二任主审法官又换了岗位。昨日的主审法官已是主办该案的第3任法官。

  在半年多的诉讼期间,申家一再表示,只要确认小媛身份,“该给的一分不少”。8月10日,申天志的遗孀及儿女找到刘芳,写下承诺:待法院最终判定小媛系申天志的合法继承人后,会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全力配合小媛办理相关股权的变更手续及其它财产的分配手续。

  走出法院大门,刘芳说道:“希望官司早点有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