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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以遗嘱限制妻改嫁 特殊遗嘱引遗产之争


   来源:江南晚报 2013年05月11日


   同居12载,丈夫赵文宏重病卧床时才和多年的“女朋友”江敏领了结婚证。不料婚后没有多久,丈夫竟又立下荒唐遗嘱“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侄子赵强所有。”果然,江敏再婚后,老赵一家拿着这份遗嘱起诉至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请求分割遗产。

   同居12年没要孩子
赵文宏是老赵家的小儿子,上有大姐和大哥。他从部队转业回家后,赵老爹见他年纪不小了,寻思着给他造个房子娶媳妇。而此时,赵文宏却惹了个大麻烦。原来,他和女朋友谈恋爱时,苦于没钱,竟到厂里面偷铁件倒卖,事发后被判了8年刑。
   1991年刑满释放回到家里,三间崭新的平房是造好了,可媳妇仍然没有。
不久,赵文宏在街上搓麻将时,认识了同村的江敏。江敏是村里出名的美女,18岁时,她就结婚并生了一个儿子。可因为年纪太轻,不会照顾孩子,引起了婆家人的不满。这场婚姻来得快去得也快。因为声气相投,赵文宏和江敏一拍即合,1994年5月,两人在赵文宏的三间平房中开始同居。

   1995年2月,他们还向邻居赵阿炳购买了平房东面的三间二层楼房。同居后,两人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江敏意外怀孕,赵文宏觉得两人的收入少,便劝江敏放弃小孩。两人协商后,江敏做了人流。以后也一直没要小孩。
   2006年,赵文宏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已经是癌症晚期。久缠病榻的他意识到和江敏同居12年,虽然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实际并没有婚姻的名分。预感自己时日无多,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江敏领了结婚证,正式成为夫妻。两个月后,赵文宏去世。
   先领结婚证,再立遗嘱
   尽管丈夫去世前和她结婚,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份特殊的遗嘱。
   2006年11月,赵文宏病重期间,他邀请多位亲友前来,在众亲友的见证下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江敏,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做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强所有。当时江敏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丈夫赵文宏过世后,江敏仍住在那三间平房中,她把东面的三间楼房出租给了别人,房屋租金是她生活费的主要来源。而后,她又结识了同村的林平,双方相处后互生好感。半年后,也就是2007年6月,她和林平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那三间平房中。江敏觉得她的再婚并非遗嘱中的“嫁人”,因为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嘱要求。2007年10月,江敏和林平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2008年4月,江敏生了个女儿,同年11月,还在三间平房内为女儿办了“百日酒”,而直到此时,赵文宏大哥赵文远一家这才知晓江敏已再婚。
   赵家人不容房产“外流”
   见此情形,赵文远一家人坐不住了。在他们看来,弟弟临终前留下那份特殊的遗嘱,是担心自己没有孩子,过世后没有人侍奉香火、过节祭拜,而自己的儿子赵强才是老赵家唯一的血脉。赵文宏的房子是赵家的房产,由自己儿子来继承是再合适不过了。
   正是由于这样的想法,得知江敏和林平再婚后,赵家人认为其行为违背了赵文宏的遗嘱要求,这三间平房应当归侄子赵强所有。至于遗嘱中提到的三间楼房,他们认为是在2006年赵文宏和江敏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赵文宏的个人财产,在遗嘱中赵文宏说的是房屋使用权归江敏,所有权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数次争吵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2012年7月,赵强持叔叔赵文宏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
遗赠纠纷法院定性
   锡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属亲属间的财产纠纷,主张通过调解来化解恩怨,可当事双方都不肯让步,坚持认为应当由自己一方全部继承。
   对此,法官做了详细解释,法定继承时,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当这三者都不在世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继承,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那三间二层的楼房即使作为婚前财产进行法定继承,由于江敏是其合法妻子,也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江敏来继承。对此,赵家人也提不出什么理由。
   但对于那三间平房,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审理。基于双方都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主要从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赵强是赵文宏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基于此规定,法院认定赵强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在赵文宏所立遗嘱中提到的涉及侄子赵强的部分是三间平房的继承,遗嘱提到“如我妻江敏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强所有”,显然这一遗产继承的限制条件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遗赠内容无效,赵强没有受遗赠权。
   锡山法院判决驳回赵强的诉讼请求。赵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释法说理,现已服判息诉,二审自愿撤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立遗嘱处分财产须合法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须在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否则遗嘱内容因有违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赵文宏立下遗嘱将房产交由江敏继承,但设定了约束内容,即要求江敏不再嫁人,显然系以财产为手段,以限制江敏的婚姻自由为条件,而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体现为婚姻自主权,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本案所涉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对于此案,有两点提醒:
   一,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类似于此的还有在招工中约定的所谓“如结婚,即辞退”的条件,均是干涉了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显然无效;
   二,只有善良的风俗进入司法视野后才能得到尊重和认可,非善良的风俗进入司法视野,会受到摒弃。就本案而言,“女子再婚夫家财产不外流”的风俗,本质是封建男权思想在作祟。其既挑战了婚姻自主权的法律规定,又违背了人性、人之常情,因为婚与嫁乃人之常情,以“守寡”作为获得夫家财产的条件,不人道,这种风俗当然会被司法判决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