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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若嫁人房产归侄子”的遗嘱有效吗?

 当事人赵志伟在遗嘱中写下“如妻子今后嫁人,房子归其侄子赵伟华所有”的条款。赵志伟去世后,妻子刘逸澜再婚,这份特殊的遗嘱最终在去年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纠纷……

  恩爱恋人同居十二载

  1994年,23岁的女青年刘逸澜与同乡赵志伟相恋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他们与赵志伟的父母一起居住在赵家的3间平房中。

  到了次年2月,赵家人向邻居买下了房子东面的3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邻居签订购房合同。同居后,由于赵志伟、刘逸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不愿意接受婚姻的束缚,两人尽管吃住在一起很久了,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

  转眼10年过去了。2004年,刘逸澜意外怀孕了,赵志伟觉得两人收入有限,便劝刘逸澜放弃生小孩,刘逸澜遂做了人工流产。

  生离死别前 先领结婚证后立遗嘱

  2005年前后,赵志伟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居然患上的是不治之症。赵志伟强忍痛苦,没有把自己患有绝症的消息告诉刘逸澜,悄悄地回家养病。一年后,久卧病榻的赵志伟望着整日忙前忙后照顾自己的爱人刘逸澜,在预感自己时日不多时,他很快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他虽然和刘逸澜一起同居生活了12年,尽管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但是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在法律上还是不能被认可,也不受法律保护,这样刘逸澜和他彼此在法律上也没有夫妻的名分。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赵志伟便在当年10月和刘逸澜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从民政局回来后,赵志伟感觉自己的日子不多了,召集亲友邻居,到家来安排他的“身后事”。赵志伟告诉亲友邻居,在他走后要善待刘逸澜,尽管没有生儿育女,但是现在她是他名正言顺的妻子。为了避免日后家人与刘逸澜在房产上产生纷争,赵志伟写下了遗嘱,并要求在场的亲友邻居签字为证。遗嘱载明:在他去世后,东面3间楼房的使用权归妻子刘逸澜,西面3间平房也归她,如妻子今后嫁人,3间平房归其侄子赵伟华所有。赵志伟立下遗嘱时,刘逸澜内心酸楚,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说的却是死后的事,再加上遗嘱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生离死别,赵志伟的话让刘逸澜热泪盈眶。当时,她对这份遗嘱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在场的亲友邻居们在唏嘘中签下了名字。

  不久,赵志伟被病魔夺去了生命,永远地离开了他的亲人们。

  遗嘱埋“雷” 妻子再婚引发遗产纷争

  由于赵志伟的母亲已于1994年8月去世,父亲也于2004年11月去世,妻子刘逸澜成为赵志伟的遗产惟一合法继承人。

  丈夫过世半年后,2007年6月,刘逸澜和新任丈夫潘奕霖再婚,两人婚后就生活居住在刘逸澜与前夫赵志伟以前生活的房子中。刘逸澜认为,她的再婚并非遗嘱中的“嫁人”,依据当地习俗,“出嫁”是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她一直住在3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嘱要求。2007年10月,刘逸澜和潘奕霖还对3间平房进行了修缮和墙面粉饰,日子过得挺惬意。2008年4月,刘逸澜生下一个可爱的宝贝女儿,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这年7月,刘逸澜、潘奕霖在该平房内大摆宴席宴请亲朋,为女儿举办了隆重的“百日酒”。

  而侄子赵伟华一家知晓婶婶已再婚后,想依叔叔的遗嘱要走这3间平房。

  2012年7月,侄子赵伟华持叔叔赵志伟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叔叔的3间平房及3间二层楼房归赵伟华所有。

  法院审判遗产纠纷

  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刘逸澜辩称,3间二层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列入赵志伟遗产的份额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妻子刘逸澜继承,故赵伟华无权分得该楼房的房产份额。赵志伟遗嘱的真实意思是其如在赵志伟病故后离开所居住的平房嫁到别处去,平房才归赵伟华所有。而在赵志伟病故后刘逸澜再婚后一直居住在该平房内,实际未离开该平房,且刘逸澜再婚后对该3间平房进行了翻造,在翻造平房及再婚结婚、养育女儿、摆女儿“百日酒”等过程中,赵伟华从未提出过将平房归赵伟华所有,故赵伟华现主张平房归其所有已超过继承时效,请求驳回赵伟华的诉讼请求。那么,对于这起离奇的遗产纠纷案,法律上有何“说道”呢?

  律师说法

  限制婚姻自由 遗嘱违法无效

  本案中,赵志伟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经数名见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的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的遗书为自书遗嘱。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赵伟华系赵志伟之侄子,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诉讼主张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案由应为遗赠纠纷。赵伟华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主张涉及两处房产,即3间平房与3间二层楼房,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述两处房产是否应归赵伟华所有。

  关于3间二层楼房,因赵志伟书写的遗书中涉及遗赠的部分为3间平房,而3间二层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赵伟华也非赵志伟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赵伟华要求判令3间二层楼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关于那3间平房,因赵志伟所立遗嘱中就该处遗产的继承设定了约束内容,即“如我妻刘逸澜今后嫁人,3间平房归我侄子赵伟华所有”,该约束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涉及遗赠的内容无效,赵伟华无受遗赠权。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依据法律,赵志伟去世后,刘逸澜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刘逸澜自行决定,故赵志伟立下遗嘱但设定了约束内容,限制刘逸澜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赵志伟所立遗嘱中“如我妻刘逸澜今后嫁人,3间平房归我侄子赵伟华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赵伟华受遗赠的内容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赵志伟的遗赠行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赵志伟死亡后,刘逸澜与潘奕霖于2007年6月起在原刘逸澜与赵志伟共同生活的房屋中结婚、共同生活,并修缮了房屋,且于2008年7月生育女儿举办“百日酒”,赵伟华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本地,应当知道赵志伟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的 “条件”成就,但赵伟华未举证证明其在“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亦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综上,赵伟华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律师释法

  立遗嘱的几大误区

  误区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律师解析

  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了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律师解析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要明确。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又如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生活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误区三: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刘老爷子与老伴儿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想立遗嘱但又怕孩子们不接受遗嘱方案。

  律师解析

  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误区四: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孙大妈有5个孩子,但不在一个城市居住,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遗嘱没法立。

  律师解析

  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