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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死亡后无火化证明 房产继承手续无法办理

  2013年2月1日,市民赵某急匆匆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据赵某介绍,他父亲于2012年9月去世,生前曾将名下一处房产出售给他人。根据合同约定,等房屋满5年,也就是2013年2月10日前再办理过户手续,到期不办理,就要承担违约金5万元。

  现在产权所有人赵某的父亲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得先将房产通过继承过户,由房产的继承人将房子过户给买方。一番咨询后,赵某得知,因为父亲没有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也就是说,赵某的爷爷奶奶如果健在,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可是,爷爷奶奶已去世,且又是回民,当时实行的是土葬,没有火化证明。这就意味着,法律上并不能证明其爷爷奶奶已经死亡。正因如此,继承公证一直没有办起来。

   眼见着合同约定的期限就要到了,赵某非常着急。律师听取赵某的诉说后,也觉得这件继承公证十分棘手。只能通过律师找墓地负责人协助查询。几经周折,赵某爷爷奶奶的死亡事实由此得到了证实。有了赵某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据材料,公证员及时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柴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