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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无缘的会员卡

 

为了更好地招待客户,丈夫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高尔夫球会员卡。当丈夫去世,会员卡中还有15万元的余额。这笔钱究竟该归公司所有,还是由妻子继承呢?

赵宇是北京一家集体企业艾特公司的总经理。2005年为了更好地招待客户,他办理了一张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员卡。
  当时,赵宇与一家高尔夫球俱乐部签订了入会协议,约定会员卡的持卡人是艾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宇。
  随后,赵宇通过公司财务交了16.8万元的入会费。刚办完会员卡的前两个月,赵宇偶尔会邀请客户去打高尔夫球,但后来他发现客户中喜欢打高尔夫球的并不多,那张会员卡似乎并没有用武之地。
  转眼间到了2008年7月,赵宇得了重病住进医院。他感觉病情并不乐观,便交待妻子郑丽丽要照顾好家人,嘱咐她规划好家里的财产。
  赵宇还提醒妻子,他的高尔夫球会员卡里还有15万元的余额,万一他去世了,妻子可以去申请退卡。
  听到丈夫的这些话,郑丽丽万分难过,她一面安慰赵宇,一面请求医生务必治好丈夫。
  不幸的是,两个月后赵宇还是去世了。
  带着悲伤的情绪,郑丽丽办完了丈夫的后事。随后,她去了高尔夫球俱乐部,要求继承丈夫的会员资格,之后再办理退卡手续。
  但郑丽丽没想到赵宇名下的会员卡已经更换了持卡人,新的持卡人是艾特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徐强。
  郑丽丽对此很不理解,便找到徐强理论。
  在郑丽丽看来,高尔夫球会员卡的持卡人是赵宇本人,现在赵宇去世了,会员卡里面的金额应该由她继承,徐强应该将会员卡里的剩余金额还给她。但徐强并没有理会郑丽丽。无奈之下,郑丽丽将徐强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徐强认为,高尔夫球会员卡是公司出钱买的,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赵宇的个人遗产来继承。在赵宇去世后,徐强以公司名义提出变更会员卡的持卡人是符合规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高尔夫球会员卡的实际办理人是赵宇,但办理会员卡时却是艾特公司缴纳的费用,所以会员卡的所有权应该归公司所有。
  法官说,赵宇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会员卡记在他的名下,只代表他享有使用权。既然赵宇办理和使用会员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在他去世后,会员卡理应还给公司,而不能由郑丽丽继承。
  直到法院做出判决,郑丽丽才明白,会员卡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却不属于丈夫的遗产。她不但打官司浪费了时间,还白白花了诉讼费。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其他人身上,相信很多人也会和郑丽丽的想法相同:会员卡登记在丈夫名下,就应该属于丈夫的财产,妻子可以继承。
  其实,法律已经规定了有三类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第一类是并非遗产类财产,像抚恤金、死亡赔偿金、明确受益人的保险金都不属于遗产,所以这些财产是不能继承的,而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类是被继承人本人才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像领取退休金、领取伤残人员补助金、公房的租赁权、以及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等,这些权利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会随之消失,也是不能继承的。
  第三类是表面上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实际上并不归被继承人所有。而这个案子里涉及的情形就属于这一类。比如被继承人向他人租用、借用的财产;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因为职务行为持有的财产,这些财产都是不能被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