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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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征收的立法进程

 

   1915年北洋政府起草了《遗产税征收条例》,但未予以实施。

   1929年国民党政府也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

(1)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并没有正式开征。

(2)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开始试点。发票打印机应该已经和税务局联网了。

(3)1995年9月25-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

(4)2000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实施存款实名制,监控财产防止转移方便缴税,金融实名制的开始。

(5)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实施。全国范围开始换发二代身份证,编码升级。这是个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开始,也是国家要实施最大范围监控的基础。

(6)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开户实名制。

(7)2007年物权法提交人大审议,私有财产受到保护。

(8)2007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9)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洗钱法》。主要规范预防监控洗钱的活动,特别是跨国资产转移。避免偷税漏税,你的金融资产无处可藏。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通过以上进程回放我们不难看出,各种法律和制度,特别是金融制度和信用制度在逐步完善。个人财产在国家税务机关面前越来越透明和可控。遗产税开征的客观条件日益成熟,开征只是时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