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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历史沿革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对。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 - 历史沿革

   遗嘱制度是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叶)中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

   到公元6世纪,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大体完备,其特点是注重形式,只有通过固定的仪式,所立遗嘱方能生效。

   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享有保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是子女、父母和配偶。 1945年苏联关于依法继承和按遗嘱继承的规定,对遗嘱自由作了限制,明确规定:“遗嘱人不得剥夺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无劳动能力继承人依法应得的继承份。”

   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继承制是以身份继承为前提。当时的临终遗命,只限于对死后事务的处理,所以中国长期实行法定继承,死者很少可能用遗嘱处分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实践根据中国有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承认遗嘱继承,但在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处分的范围以及特留财产等方面,对遗嘱自由有所限制。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遗嘱继承 - 生效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 - 继承人范围 

   遗嘱继承人即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的人,由遗嘱人指定,又称指定继承人。各国一般不限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不是法定继承人。在我国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指定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但遗嘱必须保留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以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指定继承人对遗产中属于特留财产部分无权继承。遗嘱人还可以把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