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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 赠与女儿房产“卡壳”

 

 

  话说老人遇到伴儿再婚应该是一件好事,但却经常会遭遇子女的反对,大多数原因就是容易带来后期的财产纠纷,尤其是涉及房产方面,更是会导致亲情分崩离析甚至反目成仇的现象。如何避免这些麻烦?业内人士提醒说,老人再婚一定要提前协商财产问题,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后期带来麻烦。

案例精选

未经女儿同意

再婚后卖旧买新

  孙女士的父亲于2003年去世,留给孙女士母女一套房产。2005年母亲再婚,男方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双方领取结婚证时,男方表示不要任何房产和财产,孙女士要求男方写下书面承诺以示诚意,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孙女士的母亲也碍于面子没有强求,此事不了了之。

  2008年,男方以房屋陈旧为由和孙女士的母亲瞒着孙女士将房屋出售,添加部分钱购置了一套房产,添加的钱大部分由孙女士母亲出具,并且办理房产证时将男方的名字加入其中,其户口也迁了进来。如今,随着年龄的增大,孙女士的母亲想把这套房子赠与女儿,但遭到男方的反对。孙女士的母亲很后悔当初在房产证上添加了丈夫的名字,导致无法实现自己赠与的愿望,她想知道如何能挽回自己的房产,顺利地将房子赠与女儿?

中华遗嘱继承网律师说法

继承权被侵犯,两年内可起诉

   律师认为,在该案例中,孙女士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房产,原则上有一半归孙女士的母亲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由继承人孙女士和母亲共有。也就是说,孙女士由于继承了父亲生前的财产,也成为了该房产的共有人。2005年孙女士的母亲再婚时,该房的所有权与再婚对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无论男方是否书面承诺不要该房产,都不影响孙女士和母亲对该房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权属并不因结婚而改变。2008年,孙女士的母亲和现任丈夫瞒着孙女士将房屋出售,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孙女士的继承权,孙女士可以在得知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侵权一方返还自己应当得到的遗产。因2008年孙女士的母亲将房屋出售,所以孙女士与母亲共有的物权已经转化为债权,也就是转化为房屋出售取得的钱款。之后重新购买的房屋,因我国法律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所以该房屋所有权由孙女士的母亲与丈夫共有,但购买该房屋的钱款大部分是由出售前一套房屋的售房款构成,所以售房款所占相应比例的房屋价值属于孙女士和母亲共有,其母亲在购房时添加的钱款如是婚前所得,应属于其母亲的个人财产,扣除以上两部分后剩余的房屋价值,属于孙女士的母亲与丈夫的共有财产。

   从理论上说,后来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应当是按份共有,而非等额共有。因以上过程中财产的形式发生了转化,所以孙女士的母亲如要证明自己应有的份额,需要出示证据证明买房的款项是其卖房所取得的,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相互印证。因该房的所有权属于孙女士的母亲夫妻共有,所以其母亲在未经丈夫同意时,无法将该房产赠与孙女士。当然,孙女士的母亲可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拥有的该房产价值部分交由女儿将来继承,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形式确认自己的份额,或通过公证方式先行保全出资买房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将来女儿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

业内提醒:再婚前进行

“财产公证”免纠纷

   对于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房产纠纷问题,中华遗嘱继承网资深专业律师表示,双方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事先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情况。“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就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

   老人再婚前能够以协议形式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用的方法是:一是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二是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