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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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意思的话题:

 

1.某女去世,有其夫、其母、其子在世;

2.后其夫去世。

3.均无遗嘱。

4.主要遗产为房屋一套。

现:

其母意赠与该房屋中自有之份额于某甲。

问:

1.其母之赠与行为,得获其子之同意乎?

2.其母之赠与,所赠者,所有权乎?期待权乎?

探讨如下:

1.房屋虽未分割,但自继承发生之日起,法定继承人即当然获得该房屋所有权,不需作接受之意思表示,该房屋处于继承人共有之状态,为所有权也。

如认定所获者,继承之权利,则有二年及二十年诉讼时效之障碍,如认定所获者,为财产之权利,则不受诉讼时效之阻碍。有学者有不同意见,但从南京李白后人析产案等案例看,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不受时效阻碍。所有权也。

2.其母之赠与者,共有状态下之所有权也,如处分所有权,则事关其他共有人之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有阻碍也。

律师建议:

1.法理分析如是,但以防万一,如两种表述均纳入赠与协议中,则最佳。

2.如不能获得其子之同意,则应有效力后果之条款,以防毁约。

3.如能公证,则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