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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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工作指引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1.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 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相关不明确的参考保险公司)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2.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2.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3.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3.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根据以下方法:

A.户籍证明、身份证

B.出生证明

C.无法确定取得联系人是否为继承人:

1、保险箱中保存有立遗嘱人的DNA活体样本的,依照DNA活体样本封存、提取、送检指引进行;

D.无法取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联系的,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1、根据具体情况,在有相当影响力的报纸上公示一年

2、律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雇佣私家侦探,帮助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所有费用在遗产或者信托财产中扣除。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4.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4.2密封遗嘱

4.2.1律师应当将密封遗嘱交见证人审查,见证人对遗嘱的密封性没有异议,律师应当将没有异议的情况记录在案,并请见证人签字,同时可以请利害关系人签字,但是,利害关系人不签字不影响遗嘱公开的进行。

4.2.2律师应当将遗嘱公开过程以《遗嘱公开会议记录》的形式予以记录,并请每一个在场人士签字。

4.3遗嘱为非密封遗嘱,公开遗嘱参照4.2.2进行,遗嘱公开后,利害关系人不予签字认可遗嘱的;

4.3.1遗嘱为公证遗嘱,不影响遗嘱执行人依照遗嘱执行,除非法院要求中止遗嘱执行。

4.3.2遗嘱不是公证遗嘱,利害关系人有异议,遗嘱执行人可以主动请求法院确认遗嘱真实、合法。

4.4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5.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5.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遗产,遗产比较复杂,应当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5.3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当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5.4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遗嘱执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A.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B.保单

C.遗嘱和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身份证明

D.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5.5收集债权遗嘱执行人应当收集到债权凭证,根据债权状况,以律师的执业标准确定通过调解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5.6遗嘱执行人应当编制《遗产清册》,确定遗产现状、遗产保管人等。

5.7遗嘱执行人认为遗产较多,应当聘请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5.8律师需要辨别遗产保管人的可信度,必要时,将遗产置于遗嘱执行人自己保管下,并要求遗嘱执行协助人予以协助。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6.1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所有因为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是,因为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当代缴。

6.2债务清偿

6.2.1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应当在有相当影响的报纸上发出公示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提出债权请求。

6.2.2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律师的执业标准,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实存在并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债务,遗嘱执行人以立遗嘱人的遗产予以清偿。

6.2.3遗嘱执行人在清偿债务时,不应侵害优先权人的利益,对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

6.2.4遗嘱执行人在公示催告期内,不应对任何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在债务没有清偿之前,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6.2.5遗嘱执行人清偿债务和费用的顺序为:

A.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务

B.遗嘱执行费用和报酬

C.税收费用

D.普通债务

6.3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每一项费用支出予以登记,对于费用支出较多的,遗嘱执行人应当雇佣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6.4遗嘱执行人在债务、费用和遗嘱执行人的报酬确定后,编制清册,并向每一个受益人、继承人发出清册,受益人、继承人签字认可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开始分割、交付遗产工作。

七.分割遗产

代理诉讼

7.1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8.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8.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