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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遗产引发继承诉讼

2000年,王强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在执行之前,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于是,王强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并留下遗嘱:让她将自己的两枚金戒指和8000元存折转交给父母,以示弥补之意。

不久,王强被执行死刑。其姐王芳按他的遗嘱,将8000元存折交给了母亲。在母亲的同意下,王芳又将其中一枚金戒指化成两枚小戒指,由父母各得一枚;另一枚戒指,则用自己的金项链交换。当中差价,由她在金店化戒指时垫付的添金费和加工费充抵。

当时,王芳父母的关系并不和睦,也不住在一起。不过,王芳说,她将弟弟的遗产转交给母亲后,父亲并没有异议。哪知几年后,父亲王平因肺结核要看病,就要求王芳返还那笔“属于自己的遗产”。王芳表示,遗产早已全部交给母亲。于是,王平以女儿擅分遗产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芳返还他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解答: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芳应承担什么责任;二是王芳是否擅分了遗产。

王强在死刑前写信给王芳,让她将遗产交给父母,但没有让她进行分割。因此,王芳只是一个遗产保管人,她的责任就是妥善保管遗产,并将遗产及时转交给有继承权的人,并没有分割遗产的责任。王芳经母亲同意兑换戒指后,将所有遗产交给母亲,这是她交付所保管遗产的行为,并不是对遗产的分割。所以,无论王芳将遗产交给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均可视为其保管义务的结束。

鉴于王芳确实已将其所保管的遗产全部交出,且不存在擅自分割遗产的行为,因此,王平要求女儿再次支付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