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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月内没表示接受 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刘某膝下无子女,老伴去世早,因考虑到自己年岁大又多病,就立下自书遗嘱,将个人的全部财产于死后赠与侄儿和侄女。侄女一直关心刘某的生活,但侄儿后来很少照顾刘某。为此,刘某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自己死后,除了四间房屋中的两间归侄儿,其他财产均归侄女。不久,刘某病危住院,侄儿也未曾探望。弥留之际,刘某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侄女继承。刘某病逝了,其侄儿得知后也没感到悲痛,还独自外出3个月。回来后,侄儿要求继承公证遗嘱中确定归他所有的两间房屋,而侄女则要求按照刘某的临终遗嘱继承所有的财产。

解答: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刘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此,不能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同时,侄儿、侄女在法律上不属于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取得遗产并不是基于遗嘱继承,而是基于遗赠。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侄儿在三个月后才做出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已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刘某又无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2条,侄儿主张的两间房屋,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