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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PK继承协议——公婆与丧偶儿媳的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赠与合同PK继承协议——公婆与丧偶儿媳的房产纠纷该如何解决?

谢某在一起车祸中不幸丧生,谢某的父母、妻子均悲痛不已。将谢某安葬后,年近七十的谢某父母对未来的生活表示担忧,因为他们没有生活来源,而是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痛定思痛,谢某的父母和妻子针对谢某留下的一栋四层楼的房屋召开了家庭会议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

经过了数天的磋商,谢某父母和儿媳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谢某的儿子小谢所有;公婆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公婆使用,二楼、三楼归儿媳和小谢使用。

10月的一天,谢父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事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谢父火冒三丈。原来2个月前,儿媳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

面对公婆的责问,儿媳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我的儿子的,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夫妇俩顿时无言以对。

儿媳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如果保持现状,他们的居住权会岌岌可危,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

到了这地步只能诉诸法院了。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子过户到孙子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儿子谢某的遗产,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硕: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春节后,谢某某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和孙子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孙子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儿媳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孙子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谢某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儿媳表示,2008 1明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儿子年龄小,她是其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谢某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 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

2011年明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小谢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分。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小谢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谢某某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谢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谢某死后,其妻子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谢某的遗产。原被告四人是谢某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

   即:谢某某夫妇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谢某某夫妇较为合理。

2011年6月,法院在多次调解均未凑效的情况下,裁定谢某某夫妇对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