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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遗产如何继承

【案情】高华幼年丧母,父女俩相依为命。15年前高华远嫁外地。父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村委会将其定为“五保户”进行照顾,但双方未签订扶养协议。2008年初,高华的父亲病故,留下遗嘱,将房屋4间,存款2万元及家庭用具若干等由其女儿继承。村委会认为遗产应归集体所有,高华则认为父亲的遗嘱中已经明确遗产由她来继承。双方发生争议,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由于高华的父亲与集体经济组织并未签订扶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其财产由高华继承。

【分析】“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弱、孤、残的农民,其生活由集体供养,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叫“五保户”。“五保户”遗产的继承问题较为复杂,200611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3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了有关五保对象死亡后遗产处理的内容。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之所以删除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主要是认为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与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关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精神不尽一致。同时,新条例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同于原来的由集体组织负责出资供养,遗产继承问题自然也不应与其他人有不同之处。因此,对五保供养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办理:集体组织与“五保户”签有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供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由于高华的父亲与集体组织并未签订扶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其财产由高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