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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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我为你立了份遗嘱

丈夫和妻子

意义非凡

因为无论谁

都只是你生命中的过客

而这个过客

可能陪你的时间最长

一、爱她的终极表现方式

如果有人问你,什么是爱情?

你的脑海会闪现出什么词?

海枯石烂?山盟海誓?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当我们两袖清风时,怎样才是最爱她?

有人说,是想着她的时候,会有浅浅的微笑;有人说,是为她写一首诗;有人说,是冰箱里留给她的一个苹果,是回家时轻轻的一句问候,是一盘可口的菜,一首深情的歌。

但是,若干年后,当你奔波于各个城市,出入于厅堂大厦,事业挤占了你的更多时间,什么才体现你终极的爱?

我想,前卫一点的做法,应该是为她立一份遗嘱吧?

这才是真正的“海誓山盟”!

相关案例:西安事变中蒋介石给宋美龄的遗嘱

1936年12月12日,发生了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 东北军统帅张学良和西北军将领杨虎城联合对蒋介石实行“兵谏”,亦称“双十二事变”。

蒋介石被囚禁后,与外界隔绝,对于事变会如何发展无法预料。他一方面坚持拒绝张、杨提出的各项条件,一方面也做好万一会发生最坏情况的准备,他给妻子和儿子写好了遗书。蒋介石在致宋美龄的遗嘱中写道:

贤妻爱鉴:

兄不自检束,竟遭不测祸,致令至爱忧伤,罪何可言。今事既至此,惟有不愧为吾妻之丈夫,亦不愧负吾总理与吾父吾母一生之教养,必以清白之身还我先生,只求不愧不怍无负上帝神明而已。

家事并无挂念,惟经国与纬国两儿皆为兄之子,亦即吾妻之子,万望至爱视如己出,以慰吾灵。经儿远离十年,其近日性情如何,兄固不得而知;惟纬儿至孝知义,其必能克尽孝道。彼于我遭难前一日尚来函,极欲为吾至爱尽其孝道也。彼现驻柏林,通信可由大使馆转。甚望吾至爱能去电以慰之为感。

十二月二十日 中正

在致蒋经国、蒋纬国的遗嘱中,蒋介石写道:

又嘱经、纬两儿:

我既为革命而生,自当为革命而死,甚望两儿不愧为我之子而已。我一生惟有宋女士为我惟一之妻,如你们自认为我之子,则宋女士亦即为两儿惟一之母。我死之后,无论何时,皆须以你母亲宋女士之命是从,以慰吾灵。是嘱。

作者解读:爱妻之情,付与寸笺

咱们读书的时候,历史书上普遍认为蒋介石娶宋美龄,是一场彻底的政治婚姻。在大陆的许多影视作品中,也有宋庆龄反对这场婚姻并告诫蒋介石的一幕。

但根据近年来解密的蒋介石日记,史学家相信,蒋介石与宋美龄是真正的爱情,而不完全是政治上的需求。

这从蒋介石的这篇遗嘱中得到了印证。

蒋介石确实认为自己危在旦夕,故而对妻儿的遗嘱也应该是肺腑之言。在遗嘱中,蒋介石反复叮嘱妻儿的,是要他们互相敬爱,保持和谐。而对蒋经国,则向宋美龄表达了担忧,因为蒋经国长期在外,而且是在苏联接受的教育,因此要宋美龄加以关注。

这些叮嘱,充分表现了对宋美龄的信任,一旦自己不测,能给她带去一些慰藉。

二、立遗嘱应当尊重配偶的权利

一个人,那不叫家庭。家庭至少是两个人以上。

有家庭,就有共同财产。

所以,立遗嘱处理共同财产,与另一半的权利息息相关。

相关案例:妻子立遗嘱丈夫签字就表示同意吗?

据报道,女方将遗产都留给了第三代,男方签署“在场”的字样之后反悔,此案日前引发关注。

林文的妻子程红在生前立下一份“特别嘱咐”,对她与林文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在这份遗嘱中,程红把她名下的部分存款赠与了孙辈,将房产赠与了外孙。

当时,作为丈夫的林文在遗嘱上签署了 “林文在场”的字样。

程红立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程红的孙辈和外孙根据遗嘱,继承了存款和房产。

时隔几年,林文认为“特别嘱咐”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份“特别嘱咐”无效。

法院认为林文在“特别嘱咐”中签署了自己在场的字样,这种在场并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默认。据此,法院驳回了林文的诉讼请求。

作者解读:平衡“保密”与“沟通”之间的关系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曾经做了两个建议,一是要对遗嘱保密,让继承人知道有遗嘱,遗嘱在哪儿,但对遗嘱内容予以保密;二是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好与对方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这样立下的遗嘱将来可以避免纠纷。

从本案看,丈夫的签字是违心的。可能当时迫于妻子的压力,也可能当时不违心,事后因为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发生变化,又“违心”了。

但不管怎样,只要不是以暴力胁迫,签字就表示同意。这也是尊重对方权利的一种方式。这时候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是有效的。

三、立遗嘱可以提要求吗?

然而,任何人都不是只生活在只有对方的世界里。

对儿女,对父母,对兄弟姐妹,每个人都还有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血脉亲情。

出于各种考虑,在立遗嘱的时候,有人还希望能向对方提出一些要求。

相关案例:亡妻遗嘱,致老公再婚遇红灯

据媒体消息,家住成都的黄建今年34岁,1997年7月,他在广州认识了高丽。当时,高丽已离婚,有个两岁的儿子。

两人一起做起了贸易,由于勤奋,他们的生意越做越红火。1999年3月,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3月,高丽被检查出胃癌晚期。

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症后,高丽心里极不平静,“自己死后,虽然黄建对儿子好,但他毕竟只是儿子的继父,假如黄建再婚,儿子该怎么办?还有自己辛苦挣下的钱财,谁来进行保管?”

经过一番考虑,高丽写下了自己的遗嘱。

遗嘱中,高丽将遗产在丈夫和儿子之间进行了分配,并且要求丈夫黄建必须履行照顾抚养继子的义务。同时,黄建可以再婚,但在继子未满16岁前,黄建不能生育小孩。如果黄建尽了上述义务及遵守上述约定,黄建方可实现上述继承权,否则,黄建丧失继承权。

尽管黄建觉得妻子的这份遗嘱有些过分,但他明白妻子的意思,就是希望他照顾好这个家,让他把她的孩子拉扯大。订好遗嘱的几天后,高丽离开了人世。

之后不久,黄建在再婚问题上就面临着难言的尴尬。一些好心人接连给他介绍了几位姑娘,双方都是情投意合,可是每当黄建提出要等到继子16岁后才能生育小孩时,姑娘们都决然而去。

近日,黄建聘请了律师,要求撤销亡妻的遗嘱。

作者解读:违法的遗嘱条件无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继承人如果接受遗嘱,就应当无条件地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高丽在死亡之前立下的遗嘱就属于附条件的遗嘱,如果其内容没有违法之处,法律是允许的,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题就是内容违法了。

高丽在遗嘱中对黄建生育孩子做出了时间限制,侵犯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黄建的生育权。“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部分内容应无效。

核心提示:怎样撤销别人的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只有遗嘱人高丽自己才有权撤销遗嘱,黄建作为继承人无权撤销遗嘱。

但并不是说黄建没有办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遗嘱中约束黄建生育及高丽无权处分的财产等部分无效,对黄建没有约束力,黄建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结婚生子。

四、三妻四妾怎么办?

有人一看这个标题就笑了。

“三妻四妾,可能吗?”

不过有人还是比较理智的:

“三妻四妾,肯定打起来!”

相关案例:富豪突然离世,三“妻”五子争遗产

据报道,年逾五旬的马先生因饮酒过量死在酒桌上,由于未留遗嘱就突然离世,其身后巨额遗产的归属引发了官司。就在马先生的非婚生儿子小强(化名)将生父的原配妻子金女士告上法庭后,案情开始变得扑朔迷离 另有一个自称是合法妻子的女人携一双儿女来到法院。如今,三个“妻子”和五个孩子齐上法庭分割遗产。

马先生生前长期经营建筑、旅游等生意,在顺义区以及河北省丰宁县拥有数十处不动产,其中包括庄园度假村一座,其经营的市政建筑公司因拆迁获得了数千万的拆迁补偿款,在河北还承包有数千亩的林地,光汽车就有数十辆。2009年,马先生由于饮酒过量,在餐桌上突发疾病死亡。由于未留遗嘱,其丰厚家产如何处置,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原告小强(化名)诉称,他是被继承人马先生的非婚生子,其生父马先生因病突发去世,死后留下多处不动产,以及数百万元的资产和数千万的拆迁补偿款,但是被告等人却拒绝分给自己遗产。由于小强未成年,他的生母李女士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他将马先生的妻子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的全部遗产。

对于突然冒出的这对母子,金女士却称自己一无所知。她说,她和丈夫共育有一子一女,并已成年,也应当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随后,金女士与马先生的两个子女也来到法院,要求以原告身份参与分割遗产。

正当法院追加完上述原告准备安排开庭后,仅隔数日,又有一名田姓中年妇女也带着一儿一女来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马先生的妻子,强烈要求参加到遗产继承纠纷中来。

田女士说,她与马先生为合法婚姻关系并领有合法的结婚证书,双方共育有一女一子,因此要求作为马先生的合法配偶以及两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遗产分割。

据悉,马先生1999年与第一任妻子金女士调解离婚,两人于2002年10月复婚。但就在婚姻续存期间,马先生却拿着最初的离婚调解书与田女士于2003年2月在河北承德又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双儿女,但尚未成年。而马先生与小强的母亲李女士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却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下了小强。马先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目前其各继承人也尚不能清点所有的遗产,富豪究竟留下多少遗产还等待法庭的进一步查明。

作者解读:重婚无效,小二小三“钱途”堪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无效。而且,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重婚的人,即使手里拿着结婚证,但是一经认定为无效婚姻,她们老公赚的钱,就不会有他们的份!

有人说,那就平时多要点。

这也有风险,因为老公挣的钱,是家庭的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正妻的同意,擅自赠与他人也可以被撤销。

所以从本案案情看,尽管田女士并没有破坏他人婚姻的想法,对婚姻的无效也没有过错,但重婚无效的后果,已经让她的经济利益受到莫大的损失。

核心提示:受骗妇女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诉讼

新闻报道里的这种情况不少,这些“无知少妇”们,被男人欺骗结婚以后,真是有苦说不出。

这种欺骗,导致了受骗妇女的精神伤害,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惩罚。

人都不在了,怎么惩罚?

我的建议是,可以从欺骗者的遗产中支付侵权赔偿金。

五、一起立遗嘱,可以吗?

很多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几乎都会遇到配偶和一方孩子的利益冲突问题。

这个问题集中反映在遗产问题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家庭就提出,夫妻一起立遗嘱。

常见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

两个人共同立一份遗嘱,谁先去世,财产就由在世的那位继承,但是有一个要求,就是将来我的遗产和你的遗产都要由孩子继承。

这样做可以吗?

相关案例:一份难以撤销的遗嘱

据报道,赵老汉和王老太是夫妻,生有六子一女,都已成家立业,儿女们对父母也都很孝顺。可是,老两口特别疼爱最小的儿子。众兄姐本来就关心小弟弟,再加小弟弟孝敬父母,全家和睦团结,令人羡慕。

五年前,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去世了,剩下了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兄姐们商量,母亲年事已高,不能再只由小弟一家陪伴,应当大伙儿轮着伺候了。家中的房产,也应该由七个子女均分。

可没想到,这个合理建议既没得到母亲的支持,更受到小弟弟的反对。在大家的反复追问下,小弟弟才拿出一份遗嘱,告诉了大家一个事实:早在五年前,父亲和母亲就共同立下了遗嘱,说他们百年之后,房子归小儿子所有。那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公证书上赫然盖着公证处的大红印章。

于是,大家就想法说服母亲。面对着同样孝顺的子女们,老人家改变了想法,答应到公证处去把那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撤销。

谁知,公证处的答复是,此遗嘱不能撤销。原因是你母亲只能代表她自己,代表不了你父亲。要想撤销这份遗嘱,必须由你们的父母一起来才行。而你们的父亲已经去世,这份遗嘱就成为不可撤销的遗嘱了。

作者解读:共同遗嘱问题尚待法律确认

公证处的思路很朴素:两人以上的共同遗嘱跟一个人的独立遗嘱不同,是不能由一个人来撤销的。

但是,如果大家看了我在第六章第四节中引用的另一个案例,就会很迷惑,怎么相似的事情,处理结果不同呢?

这个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又因为着眼点不同,因此在实践中怎么处理的都有。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的要求,一般不鼓励夫妻一起订立共同遗嘱,要求两个人分开订立。这个做法回避了老百姓现实中的需要,从主要国家的继承法看,大多同意共同遗嘱的效力,并且把它看成夫妻之间的一种契约。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在法律予以确认前,如果这样做了,出现什么结果,还真不好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