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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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案例分析:

小王家住在浦东新区的一所公房里,公房原来的承租人是小王的爷爷,爷爷共有三个儿女,2002年,小王的爷爷去世,该房屋的承租人没有进行过变更,由小王的父母和奶奶共同居住,2010年,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拆迁组补偿小王一家220万。2011年,小王的大姑和大伯起诉小王一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起诉缘由是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小王爷爷的遗产。

律师解答:

  • 公房属于租赁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没有产权,也不属于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小王一家及奶奶共同所有。
  • 小王的大姑和大伯要求继承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小王的描述,被拆迁的房屋性质是公房,承租人是小王的爷爷,小王的爷爷去世后,该房屋的承租权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小王的奶奶可以作为新的承租人。

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只有小王的奶奶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拆迁补偿只是对小王一家和奶奶的补偿。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由于小王的爷爷只是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不是产权人,因此其死亡时,并不存在遗产。

因此,小王的姑姑和大伯的起诉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