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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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法鉴定真伪怎么办?

 

 

  【案例回放】因遗嘱起纠纷 正文无法鉴定

 

  母亲去世后,大林和小林将在外地工作的舅舅金文告上了法庭。大林和小林说,母亲先于外公、外婆去世。外公、外婆留有一套房子,外公去世后,外婆王女士立下遗嘱,将属于她的那部分份额留给他们兄弟俩。但外婆去世后,舅舅却独占了这套房屋。大林、小林提起诉讼,要求由他们继承房子,他们给舅舅房屋补偿款5万余元。

  金文则称,大林、小林提交的遗嘱是伪造的,他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另外,大林、小林在北京都有房子,而他没有住房。经大林、小林和金文选择,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女士的遗嘱进行鉴定,结果为遗嘱上王女士的签名字迹是她本人所写。

  金文对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及说明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他和大林、小林都不能提供王女士书写的除签名之外的其他字迹作为比对样本,用以对遗嘱主文内容字迹进行鉴定。这套房屋经评估的市场价格为31.5万余元。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不能确定这份遗嘱是王女士亲笔所写,这套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金文所有,金文分别给付大林、小林房屋折价款各7.8万余元。

  【问题解析】

  1、遗嘱中只有立遗嘱人的姓名能进行鉴定,其他内容无法鉴定,那么怎么认定这份遗嘱?

  法官释疑: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只对遗嘱上王女士的签名进行了鉴定,因双方都不能提供王女士的其他字迹作为比对样本,所以对遗嘱主文内容字迹无法进行鉴定。

  因自书遗嘱应当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条件,而大林、小林未提交证据证明遗嘱中除王女士签名之外的其他字迹也为王女士亲笔所写,所以根据现有证据,对大林、小林提交的遗嘱不能认定。因此,这套房屋部分份额按遗嘱继承的主张不成立,应由大林、小林、金文三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2、外孙能否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

  法官释疑: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林与小林的母亲先于外公、外婆去世,大林、小林作为母亲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有什么规定?

  法官解释:代位继承的份额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大林与小林作为母亲的代位继承人,与舅舅金文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考虑到大林、小林在北京都另有住房,并且金文一人继承的份额与他们两人继承的份额相等,法院根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将房屋判给金文所有,由金文给付大林、小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4、金文提出要对遗嘱重新鉴定,为什么未被批准?

  法官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是经过国家司法部批准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且鉴定人具有司法部颁发的鉴定资质证书,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及说明,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所以对金文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