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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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人生契约――立遗嘱

    立遗嘱已成为人生规划的一个部份,若一个人逝世,一份遗嘱可以保障其亲属未来的生活,并也可省略许多法律上的繁文缛节,同时也可以避免家庭纷争,在分配财产方面省时省力。然而,很多人却从来都未曾思考过,或是是因为死亡是中国几千年来避忌的话题,或许是担心子女不满,忽略立遗嘱的重要性,导致一旦发生问题时,继承人不满遗产分配而对簿公堂。

 

下面就遗嘱形式及其利弊进行分析。

   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五种遗嘱形式各有特点。选择什么遗嘱形式,就决定了按照什么法律规定,也决定了应当采取什么操作措施,一旦不符合该中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这份遗嘱就有可能无效。

 

公证遗嘱效力最强但最麻烦

   公证遗嘱是效力最强的遗嘱,在同时存在几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有最高效力,除非由另外一份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这也就导致公证遗嘱最麻烦的原因,须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的证据材料;且撤销或变更遗嘱,必须再次公证。

 

自书遗嘱简便异行,但要注意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的订立最简便易行,而且保护了遗嘱人的隐私,是很多人愿意采用的方式。但自书遗嘱的风险有两个:一是表述不准确;第二个风险是说不清楚自书遗嘱的签字是否真实。自书遗嘱最大的问题在于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由于自书遗嘱往往不安排其他人在场见证,如果有人质疑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所写时,往往引发很多纠纷和矛盾。笔迹鉴定也不一定能解决。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的笔迹均会发生变化,不同时期的笔迹可能差别比较大。法院往往会要求提取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文件进行笔迹鉴定,但如何确认该文件和订立遗嘱属于同一时期,以及在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笔迹鉴定是否能顺利作出,那存在问题。按手指印,因遗嘱人遗体可能已经火化,难以进行指纹对比。需要提供有效的样本,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对比。

 

代书遗嘱可行,关键是见证人

  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选定见证人,除无利害关系,还有注意见证人的见证能力,如身体状况等。

 

录音遗嘱并不简单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对于一些无法自己书写或请他人代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比较简便。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但由于录音遗嘱是口述的,难免有指向不明确、口误,或者语气、口音等问题,订立时要注意避免歧义。核心提示:录音遗嘱要注意的四大问题:一是要表明订立遗嘱的意图。当事人要明确地表明自己是在订立遗嘱,不是在排练剧本,也不是在思考问题、推敲方案。二是证明录音时间、地点和环境。可以由当事人口述,或者用电视、收音机等声音间接证明录音的时间。三是要意思明确。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说那笔钱”“那套房子,或者一些诸如全部全不不分等情况,这都很难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四是见证人不能少。见证人不但要在场见证,而且还应当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自己在场的事实,在结尾应当对遗嘱进行确认。

 

口头遗嘱效力最弱

   只能在危急情况下,并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时,才是有效的。

   一般情况下不要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的,就不是一般情况。口头遗嘱有效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是指:条件不允许遗嘱人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发生重大事故,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即将进入手术室,遗嘱人没有时间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第二是需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第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以前订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例如手术结束后,遗嘱人可以自行书写或者进行录音的情况下,他进入手术室前所交代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