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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赠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捐献人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其本人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器官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