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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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

一.遗嘱公证的程序: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3、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它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销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到公证处办理。

二。遗嘱的范本:

遗 嘱

一、立遗嘱人:(身份基本情况)

二、立遗嘱原因:

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

四、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 五、所立遗嘱的份数。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