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028-85179073
13980621109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 有关监护的问题
有关监护的问题

  1.夫妻双方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如订立遗嘱,能否指定原配偶以外的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答:不能。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消除的除外。”因此,原配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在遗嘱中剥夺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

2.夫妻双方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如果去世,其留给未成年子女的遗产必须交给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前配偶管理吗?

答:不一定。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的财产由监护人负责管理,法律赋予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但是,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的信任基础也会比较薄弱,多数情况下,一方并不愿意将留给孩子的遗产交由另一方管理,为解决这个问题,离异后的父母应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指定具体的遗嘱执行人,将留给子女的遗产交遗嘱执行人保管。这样,即便监护人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也会尊重遗嘱人的遗嘱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