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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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遗嘱与遗产处分书

  贺卫方按:为了便于更多的人了解胡适对于遗产的分配意愿,我从胡颂平编《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校订版第十册(台北:联经1990年印行本,页2907-09)中抄录了胡适遗嘱的中译本。对于胡适当年交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书籍文件如何处理,现在不同机构意见不一,把遗嘱全文仔细考察,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不少问题即便对于继承法专家也是难题,例如,第二条是否是一种附条件的遗赠,即北大必须得到证明,已经恢复了学术自由,该遗赠才生效?与此同时,北大是否恢复学术自由,依据怎样的标准由何种机构来加以判断?还有,立于纽约市的这份遗嘱适用何地的法律?当执行人均已去世,由何人作为适格的执行者?中国大陆三十年的与世隔绝对于遗嘱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凡此种种,都值得进一步的讨论。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文件一览普通法下遗嘱的独特风格。

另:胡适家人状况——江冬秀,卒于19758月;长子祖望,生于1919年,20053月病逝于美国;女儿素斐,生于1920年,1925年早夭;次子思杜,生于1921年,1957年在唐山铁道学院自缢身亡;孙胡复,生于1955年,1978年毕业于康奈尔大学。

纽约州纽约市第十七区雷辛顿大道420

诺林杰、李格曼、班尼塔与查尼律师事务所

我,胡适,住在纽约州(区)(市)曼哈顿镇,现订立并声明本件是我的遗嘱与遗产处分书,以取消以前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所订立的任何其他处分遗产的准备。

  • 我指定我所负合法债务与葬仪费用全部须支付,我并请求而非指定我的遗体予以火葬,而骨灰的处理则听由我的诸位执行人依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
  • 确信中国北平北京大学有恢复学术自由的一天,我将我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不得已离开北平时所留下的请该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一百零二箱内全部我的书籍和文件交付并遗赠给该大学。
  • 对中央研究院,现在台北南港,我交付Albert D. Smith先生所画的我的画像。
  • 我把在纽约市我的住所的全部我的手稿和文件以及全部印本的书籍交付并遗赠给台湾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并请求而非指定哈佛大学的杨联陞教授与台湾大学的毛子水教授两人中的存在者依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安排我的手稿与文件的保管、编辑与出版。
  • 我把我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无论存在于何处,所有其他部分,馀剩部分,遗留部分,交付并遗赠给我的妻子江冬秀,如果她在我死后尚存,但她去世在我之前,则给我的儿子胡祖望与胡思杜平分享有,而如两儿子之中任何一人先我而去而有子息,他的份额即归这子息;但如任何一儿先我而去世,而无子息,他的份额即归我的另一儿,而如他那时已去世,即归他的子息。
  • 我选定并委任我的朋友刘锴,现为中华民国驻加拿大大使,我的朋友游建文,现住纽约市公园大道八百二十九号,我的朋友叶良材,他的办事处现在纽约市百老汇一千七百九十号,及我的朋友与同级同学Harold Riegelman,现住纽约市,或其中任何一位可以就此执行人的,作为我的执行人。我指明任何一位或更多位就此职位的人得执行该项职务,其效力与全体就此职位相等。我愿意,并因此授权我的执行人刘锴、游建文、叶良材(和Riegelman如果他愿意)为处理我在美国国境以外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遗嘱执行人与(或)管理人。我指明任何执行人(不论在美国国内或国外)在其忠实执行职务时不得被要求提供任何证件。
  • 我指明我的财产或其中任何部分或本件所规定的遗产之继承税或相类之税应由我留存的财产中拨充支付,但仅限支付美国或其所属地区所征的。
  • 我授权我的执行人,在他们不受约束的裁决下,把我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每种每项,不论是什么,不论存在何处,任何部分或全部,只要依本件条款无论何时归他们执掌,在公开或私人买卖中,在一次或多次,以现款或信用款,或部分以现款,部分以信用款,依他们视为最好的条件和情况,出卖、抵押或出租,并且为了实行这种买卖而订立、执行并发出任何或一切必须或相应之契据或其他证件。

我在一九五七年六月四日在证人之前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上述文件,由立遗嘱人胡适,当着证明人我们三人面前(我们全体同时到场),在尾上签字盖章,他并在签字时,当着我们全体及各位面前承认上说的签字,并宣告及公告本件作为他的最后遗嘱及遗产处分书,并请求我们签字于该项文件之后,因此我们,应上述立遗嘱人的请求并在他面前及我们彼此面前,在上写的年月日,在文件上签字作为证人。

刘锴

游建文

Harold Riegel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