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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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我朋友的父母托人给我朋友带来一份父母写的遗嘱,上面注明父母的某处房产遗赠给我朋友。我对这位朋友说,这种遗嘱(据说是经过公证的),在中国可能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件,可是在澳大利亚也许就是废纸一张。中国人现在逐渐拥有了资产,因此遗产问题已经不是什么与己无关的事情了。特别是在海外的华人有可能会涉及到在所在国和中国同时继承遗产的事情。尽管中国的《继承法》已经比较完善,并且与西方主要国家接轨了,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不同,中国的继承法表现了许多中国特色,也就与西方的继承法有很多不同之处。这里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同中国的继承法做个粗略比较。

 首先是遗嘱的合法性。中国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之分,只有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情况下才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澳洲立遗嘱的程序却很严谨复杂,基本上都是代书遗嘱,极个别的情况下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留下的口头遗嘱(没有任何证据的托孤式的遗嘱不予承认,自己写的遗嘱也很难的得到法院认可)。遗嘱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有固定的格式、用词和内容,因此在澳洲必须由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和有关政府官员才能撰写和见证遗嘱。中国和澳洲的法律都说立遗嘱的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有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但是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鉴别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在澳洲,专业人士受过专门训练,在撰写遗嘱前必须鉴别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旦有疑虑,比如在医院临终前立遗嘱或者知道当事人有思维障碍时,专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遗嘱委托或者要求医生出具证明。即使有这么多的措施,当一个人的死因之一是老年痴呆症时,法院要求见证人出具当事人立遗嘱当时行为能力正常的誓词。在澳洲经常有因为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更改或订立新的遗嘱,或者子女趁老人神智不清企图迫使老人修改遗嘱的事情发生,但是因为专业人士办事严谨,一般不会发生当事人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立遗嘱的现象。另外,澳洲的遗嘱是最后一份有效,而中国以公证遗嘱为准,之后不论立了多少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都不予承认。

 第二是遗嘱执行人。中国的继承法只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没有说明没有执行人会怎样。从其他的有关规定中看到,“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在澳洲,遗嘱必须写明遗嘱执行人,否则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执行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拒绝担当执行人,也有可能无效,但是后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他人代为执行人。中国的遗嘱执行好像是一种个人行为,继承人自己商量着就把遗产给分了。可是在澳洲,遗产的执行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任务。遗嘱本身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必须由遗嘱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经过法院审核批准之后方可生效。另外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税务、债务清算、资产买卖和转让等棘手的问题,所以通常是由专业机构担任执行人的角色。如果发生财产纠纷或者遗嘱中有附加条件时,财产管理和分配的过程可能要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因此像中国那样由继承人担当执行人的情况是不允许的。

 第三是法定继承人。中国的继承法混淆了有遗嘱和无遗嘱两种情况,而在澳洲这两种情况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通常是按照遗嘱执行的,跟继承顺序无关。比如一个人会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教会,而不给自己的配偶或子女,或者只给一个孩子,而不给另一个孩子。但是法律允许有继承权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理由正当,法院会指定新的继承人或者改变配额。在立遗嘱的时候,遗嘱撰写人会提醒遗产继承人应该包括所有法定继承人,如果他不想包括,那么会要求他写一封陈述理由的信,密封起来,同遗嘱一起保存。将来一旦合法继承人向法院提出申诉,这封信将由法官打开。中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死的时候配偶、子女、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不论多少人,人人有份。澳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顺序才生效,但是顺序跟中国大不相同。第一是配偶,其中包括同居者,如果配偶和同居者(相当于中国的包二奶)同时健在,分配程序就比较复杂了,我曾经专门撰文谈及此事,这里就不详述了。第二是子女或者其后代,第三是父母,第四是兄弟姐妹或者其后代,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在同父同母之后(下同),第五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六是叔伯姑舅姨。西方人的婚姻比较复杂,再婚的现象很普遍,因此按照这个顺序“按图索骥”可能会涉及到几百人,而且遍布世界各地。

 第四是抚养与继承的关系。中国的继承法比较注重抚养义务和亲情,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都可以作为继承人,并且对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澳洲在这一点上有很大差别。西方的法定继承人跟抚养没有任何关系。比如一对儿女跟父亲30年没有任何联系,当然也就没有尽任何抚养义务,而父亲一直跟继子生活在一起,死时没有遗嘱。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中国,继子至少跟子女平分遗产,更有可能多分一些,但是在澳洲继子没有合法继承权,遗嘱全部归“不孝子女”所有。但是,为了维护相关人士的合法权益,澳洲的法律允许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赡养者,依赖人以及朋友向法院提出申诉。也就是说,像儿媳女婿继子女和继父母这些人的继承权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靠花费精力、时间和金钱争取来的。

 以上几点不同可以看出,在处理遗产上,澳洲比较注重法律的严谨性,比较合理,而中国比较注重友好协商和关注抚养关系,因此比较合情。因为国情的不同,这里也就不便评论孰优孰劣了。

 发表日期:2009年11月17日   出处:中国婚姻家庭网    作者:赵何膺     【编辑录入:梁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