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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有继承权吗?

导读:两位年近中年的男女没有领取结婚证,20多年相依为命。男人丧生于车祸,留下的50万元存款成为儿子与“妻子”争夺的焦点。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继承纠纷。

  李某与张某先前都有过一段婚姻,各自都有一个儿子。1985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居住在一起。两人租了一家店铺做起了服装生意。2008年李某出车祸去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小李从上海赶回来料理父亲的丧事。在清点父亲财产时,意外发现父亲有一张50万元的存折,随后便将钱全部取出。张某知道后,提出这笔钱是自己和李某共同打拼所得,是作为生意上的周转资金以备不时之需的,小李不能擅自拿走。然而小李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所有遗产。

  交涉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50万元存款是自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应将其中一半返还给自己,剩余一半应依法分割。

  在对各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与李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李某死亡时止的事实。因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认定李某与张某存在事实婚姻。小李取出的50万元存款应作为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故李某的遗产仅为25万元。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因此,张某和小李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配偶张某、儿子小李共同继承,各半享有。

  法院最终判决小李返还张某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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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 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 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