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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请问通过电子邮箱发出的遗嘱(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遗嘱继承网律师解答: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且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并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遗嘱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