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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丧偶儿媳与公婆争保险金案
 
【基本案情】
陈某和王某于2002年6月结婚,结婚后陈某一直以开货车跑运输谋生,收入为家里主要经济来源。陈某夫妻和陈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家庭关系较好。2007年12月陈某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祸不单行,王某与陈某的父母为了陈某在生前曾购买的人身保险的赔偿金归属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原来陈某开货车后,由于经常要在夜里营运,所以就为自己购买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且指定妻子为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4万元人身保险金及1.5万元财产保险金。王某认为这4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胡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1.5万元财产保险金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王某平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某于2008年4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胡某的人身保险赔偿金是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万元的人身保险金由于陈某在生前指定了原告作为受益人,因此此款应归原告所有,1.4万元财产保险金应作为陈某遗产进行分割。最后判决4万元人身保险金归原告所有;1.4万元由原告和两被告三人共同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陈某生前购买的人身保险在其死后获得的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如果人身保险合同指定了保险受益人的话,人身保险赔偿金就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应该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陈某在生前指定了原告为其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此人身保险赔偿金应当为原告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