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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的情形

      第一,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第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的人书写的遗嘱无效。《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在未成年人中,除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以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精神患者,均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去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
 
      第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这里,无论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还是他人伪造的遗嘱,或者是被他人篡改的遗嘱,其根本之处在于它违背了被继承人即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遗嘱本身的性质所不容。遗嘱人受他人威胁、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他人伪造的遗嘱以及被他人篡改的遗嘱,都构成了对被继承人或对合法继承人财产权利侵犯,因此,《继承法》为保护被继承人或对合法继承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明确规定这些遗嘱是无效的。
 
      第四,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视为遗嘱未成立。此种“遗嘱”,当然无效。例如:遗嘱人没有签名或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没有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的并订立遗嘱的日期的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没有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等等。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遗嘱自始无效。
 
      第五,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的,遗嘱无效。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的遗嘱,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出现。这种遗嘱反映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思维逻辑混乱,不能准确第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遗嘱理所当然无效。
 
     第六,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保留胎儿应继承份额。未保留的,继承人应在胎儿出生后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的份额。
 
     第七,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保留的,继承人应从遗产中分出适当的份额给予该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