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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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的效力界定和风险规避?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老人想共同立遗嘱,把老夫妻共有的财产在身故后留给其中一位继承人,这就是共同遗嘱。由于共同遗嘱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范,甚至公证机关也会规劝当事人分别订立遗嘱,鉴于立下共同遗嘱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本律师一般不建议当事人订立共同遗嘱,如果有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共同遗嘱,本文对如何规避共同遗嘱所存在的风险做一简要分析。

     根据2007年7月1日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在此就涉及到了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遗嘱生效的时间,是立遗嘱人全部死亡后才生效还是只要有一个立遗嘱人死亡就生效?二是其中一个立遗嘱人死亡后,另一个立遗嘱人是否有权变更共同遗嘱的内容。
 
     1、遗嘱生效的时间:如果一个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如果就生效的话,即对遗产进行分割,这样容易侵犯另一个共有人的权益,更易引发家庭矛盾,不利社会稳定,毕竟从社会常理角度讲,父母之一还在世,子女就来分割遗产,有点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里也未设定生效时间,则可推定共同遗嘱生效的时间为立遗嘱人全部死亡后才生效。
 
     2、未死亡的共同遗嘱人是否有权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参照最高院向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已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之规定: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处分自已的财产部分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据此,如果仍生存的立遗嘱人想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则只有权对自已的份额作出处分,而对其他财产,由于其他立遗嘱人已死亡,无法求证其此时的真实意愿,因此生存的立遗嘱人不得违背已死亡的立遗嘱人的意愿对其财产进行处分。
     由于无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只是理论分析,为了把其中的风险最小化,故笔者建议在订立共同遗嘱时最好约定遗嘱生效的时间,并明确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享有变更或撤销权,以及变更或撤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