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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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同胞的继承问题

     1、目前涉及港、澳同胞的遗产继承,可以参照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成诉讼,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国内的,均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内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去台人员或台胞对祖国大陆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在诉讼时效方面,我国法律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超过20年,因此,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限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