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百科
028-85179073
13980621109
当前位置:首页 > 继承百科 > 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因其关系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仍由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的责任,提供生活教育费,但此时继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则无须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发生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不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负有赡养其生父母的义务。

     2、生父或生母再婚后,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且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不仅生父母抚养教育该子女,而且继父或继母也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继子女对其生父母和继父母都负有赡养的义务。
      3、如果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此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除,此时,继子女仅对继父(母)和共同生活的生母(父)负有赡养义务,但对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不负有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作出了明确答复。继父母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