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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继承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如由本人行使,首先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他的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地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时,应当注意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其代理行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则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