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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如何确定?

继子女是指与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其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结婚或双方离婚后再结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在确定“继子女”的继承权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所包括的继子女,仅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取决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赡养关系: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2、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是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人为地消除或终止。继子女与生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依然存在的,继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也一样,继承了生父母遗产的子女,只要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3、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双方断绝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当单方要求继绝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更不能允许继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将其抚养长大成年以后,以断绝关系而逃避赡养继父或继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在其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死后继父母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