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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由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继承

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由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继承

-------------------两侄女争夺姑母遗产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夏某无子女,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去世,夏某在配偶去世后一个月内就搬至其侄女夏某1家,与其共同生活,由于夏某曾因直肠癌安装了人造肛门,尽管生活能够自理,但在清洗人造肛门时需要他人协助。在夏某1家居住近七年的时间里,夏某1也因关节炎和乳腺癌两次住院动手术。两位疾病緾身的老人共同居住,由于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的原因,逐渐产生一些矛盾。后被继承人夏某搬至案外人家居住了一年多的时间,因与案外人也产生一些矛盾,又搬回自已家中独自生活。在其独自生活期间,因距离其另一侄女夏某2家较近,夏某2便帮其联系了一家公共食堂,让其在公共食堂内就餐,并时而不时至被继承人夏某家中看望夏某,同时夏某1也会坐车往返两个多小时至夏某家中看望并帮助其做些家务。在夏某独自生活期间,夏某至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自有房产遗赠给了夏某2。后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存款等不动产约20万元,全部由夏某2控制。夏某1认为其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有权分得被继承人未处理的遗产——存款,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近七年的时间,在生活上、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结案合考虑被继承人与夏某1共同居住的时间,被继承人曾留有遗嘱将房产的一部分遗赠给夏某1后又取消的事实,被继承人与夏某1发生矛盾后从夏某1处搬走的事实及夏某2提出的被继承人曾将部分遗产做了口头安排处理等因素,酌定夏某1可分得被继承人未处理的遗产一半的份额。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夏某1是否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是否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

2、夏某1如果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其应当分得的份额应为多少?

     一、被继承人夏某在配偶去世后直至其去世这段十年多点的时间里,夏某约有近七年的时间与夏某1共同生活,尽管夏某2称被继承人需要向夏某1支付生活费、家务也基本自理、在精神上非但没有得到照顾,反而受到刺激,所以否认夏某1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即便被继承人自已有经济来源(将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退休金等)和基本的自理能力,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仍然是照顾老人、尽到扶养义务的上佳的表现方式,其意义表现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的处理、日常生活细节上的协助等。并不是说被继承人自已承担日常开销,就表时老人是独立生活;在老人并未绝对卧床的情形下,老人在生活上基本自理,也是常情,也并不表明老人是独自生活。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经济上曾给予过原告一定的帮助,至少饮食起居、吃喝拉撒,都是和夏某1及其家人在一起。夏某1给予被继承人的不仅仅是生活上的照顾,更多的还是一份家庭的温暖,这是金钱无法替代的。因被继承人带来的种种不便,同住人都予以包容,也是关怀的一种形式。第二:在家庭生活中,出于性格、生活习惯等的不同,家庭成员之间产生摩擦和矛盾,在所难免,更何况都是疾病缠身的两位老人同住。生活中的口角、烦心事有时会向他人倾诉、抱怨,且叙述时难免掺杂了叙述者当时的揣测和不满情绪。夏某2以口口相传的生活琐事为据,认为被继承人在夏某1处居住时并非养老而是“受气”显然不足为信。如被告确信被继承人在夏某1处生活不尽如意,那么夏某2是否考虑过接老人同住以尽赡养义务呢?基于上述要点,法院认定,夏某1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二、至于夏某1可分得遗产的份额倒底应当为多少呢?法院综合考虑了共同居住的时间,被继承人曾将房产的部分份额遗赠给夏某1后又取消的事实及两从曾发生矛盾又从夏某1家搬走的事实,及夏某2曾声称被继承人曾对存款有过处理安排的推断,酌分一半的份额给予夏某1。对此本律师持有不同的意见。综合本案事实部分,法院已经认定夏某1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而对夏某2是否尽过扶养义务只字未提,被继承人从夏某1处搬走后,夏某2并未将被继承人接到自已家中居住,以尽赡养义务,而且在被继承人独自生活期间也只是时而不时地去看望老人,但此时夏某1也会经常去看望老人。夏某2只是为老人联系了一家公共食堂,在老人住院治疗期间为其请了一个护工,去世后张罗了丧葬事宜,但所有的费用都从老人的存款中予以支付。基于这些事实,夏某2显然不属于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更何况,被继承人早就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一套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遗赠给了夏某2,即夏某2虽未尽主要扶养义务,但却从被继承人处得到了相当的遗嘱,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使夏某2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但已从被继承人处得到相当遗赠后,便不应再分得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更何况夏某2并未尽到主要扶养的义务,故本律师认为,法院将20万元的遗产在夏某1和夏某2中进行均分,违背了公平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利于尊老风尚的提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作者:郭喜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