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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善款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基本案情】

黄昊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简称如师附小)的学生,1996年被确认为得了白血病,急需巨资治疗,在危急关头,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总额达二十四季万余元,该捐款由如师附小代收。199810月黄昊去世。19999月,黄昊的父母去附小结帐,由处尚有余款7万余元,黄昊父母多次找附小协商要求领回该款,但如师附小不同意支付给原告。200112朋黄昊父母做为原告起诉如师附小,要求被告返还该余款,该案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多委托人因如师附小募捐而实施委托行为,其授予募捐人被告如师附小的权限,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黄昊,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点从倡议书的内容即可看出,而如师附小又在黄昊去世后将剩余款项捐赠给市慈善会,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小继续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因为该捐赠行为仍然是合乎捐赠人意愿及其捐赠目的的,且使众多的爱心得以延续、优良的社会风尚得到弘扬,故该捐赠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法院驳回了黄昊父母继承该捐赠善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如师附小在捐赠范围内支付黄昊父母提交的有关黄昊治病的所有票据的行为,实乃如师附小按照众多委托人的授权所实施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作为赠与目的载体的自然人黄昊去世后,由于为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了载体,故后续的赠与不必继续进行。由于委托人多为匿名,作为代理人的如师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再三权衡之后,以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并于其后如数捐出善款余额,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小继续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而原告认为剩余善款为黄昊遗产的观点,只有在捐赠人未委托代理人而自已实施赠与行为,直接将善款赠与黄昊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因为此时的善款所有权因实际交付而发生转移。对于本案的情形是,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剩余善款并未交付黄昊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黄昊生前个人财产,故不能视作黄昊的遗产,原告对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