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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否还要保留适当份额遗产?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原告王某等与被告赵某遗产债务不足清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某兄妹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第二年,他们的母亲孙某带着年仅4岁的钱某和1岁的妹妹改嫁给赵某。两兄妹与继父共同生活8年后,母亲孙某又于2000年因病而亡,钱某兄妹只有依靠继父抚养。然而,赵某不久又与他人再婚,婚后便不愿继续抚养钱某兄妹了。杨某兄妹吃饭、上学都成了问题。钱某的外祖母王某见此情形,于2001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钱某兄妹。王某与赵某在法庭上很快达成协议,钱某兄妹由王某抚养,但赵某不承担抚养费。钱某兄妹随外祖母王某生活后,由于王某年龄大了,抚养两兄妹经济困难,便向赵某提出继承孙某的遗产,遭到拒绝后,王某遂和钱某兄妹作为原告,把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赵某的两个子女也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继承孙某的遗产。法庭查明,孙某的遗产由现金2750元及房屋、四轮拖拉机、棉花等生产生活资料,债务有孙某治病的借款19000元,孙某的遗产经评估不足以清偿他的个人债务。还查明,王某另有三子一女,钱某现在上初中一年级,其妹上小学四年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某的遗产已不足以清偿期债务,继承遗产应当依法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属无遗产可供继承。但是钱某兄妹现正在上学,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为钱某兄妹保留适当遗产。王某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三子一女),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人,所以对她要求继承孙某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赵某的两个子女其随赵某生活,也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不能继承孙某的遗产。据此,依法判决杨某兄妹继承孙某遗产中的现金2000元,由赵某给付钱某兄妹,驳回其他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当遗产不足以清查债务时,谁还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
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在遗产继承中优先予以考虑,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也是贯彻尊老育幼、照顾病残的继承原则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份额。在本案中,原告钱某兄妹正在上学,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所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孙某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钱某兄妹俩保留适当的遗产。而赵某的两个子女虽然和继母孙某有抚养关系,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随赵某生活,也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人,故无需为其保留遗产。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