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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遭遇继承问题时,怎么办?

 1、案情:
   动迁补偿也继承
   老张一直和儿子一家三口住在平房里,两个女儿早已成家住在别处。2007年,老张住了大半辈子的棚户区终于动迁了。老张已经70多岁,办理动迁手续的事都是与他同住的儿子跑前跑后,最终,动迁办确定安置人口为4口人,平房动迁应得补偿款24万元。
   从动迁办拿到补偿款后不久,老张的儿子就看好了一处标价26万元的二手房。他又添了些钱,以老张的名义与房主签了买房合同。不过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老张的儿子在产权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新房没住几天,老张突发脑出血去世。料理后事时,老张的两个女儿对弟弟独吞补偿款的行为提出了异议。她们觉得,既然平房动迁的补偿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亲的遗产,就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分,不能只给一人。协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法庭上,老张的儿子称老张在生前多次表示,房屋动迁补偿款全部赠给自己,买二手房时,也是老张拒绝再当户主(产权人)的。他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与老张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到老张的那份动迁补偿款是理所应当的。
   法院最终判决,属于老张的那6万元动迁补偿款确实是他的遗产。虽然老张的儿子称父亲说过要把补偿款给自己,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还是认定老张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主张这6万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有法定继承资格的,是老张的三个儿女。不过,因为老张的儿子确实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老张儿子得3万元,老张的两个女儿各得1.5万元。
   法理:
   法定继承不等于平分
   什么是法定继承呢?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继承并不等于平分,法律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2、案情:
   是亲生就能继承
   刘德贵的生活一直很坎坷。年幼时,母亲去世,父亲当时忙于工作没法照顾他,只得把他送到农村亲戚家寄养。刘德贵快成年了,才回到父亲身边一起生活。刘德贵结婚后,父亲又一次成家。嫁过来的继母有两个儿子,不过都已经结婚另过,不和老两口一起生活。2006年,老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刘德贵想和继母商量怎样分遗产,继母却和两个儿子异口同声地说,他是被农村亲戚收养的小孩,早就不算父亲的儿子,根本没有继承权,房子应当归继母和两个儿子。刘德贵很是气愤,于是把继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既然没有遗嘱,就应当按法定继承。法院最终确认,刘德贵虽然小时候在农村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并非收养,所以他与父亲的父子关系还存在,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法院还认定,刘德贵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母的儿子都已成年,也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抚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刘德贵应当与继母两人平分刘德贵父亲留下的房产。
   法理:
   寄养并非收养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有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足以改变亲子法律关系的,是收养而非寄养。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严格的成立要件和法定程序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审理登记,登记后才能生效。收养关系成立,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不再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也做了除外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有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刘德贵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父亲遗产。
3、事实:
   继承没有平分
   郑大娘可能想象不到自己去世后,子女会为争夺她留下的遗产闹上法庭。2007年,郑大娘去世后,她女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区的两套房屋。
   这两套房屋是郑大娘和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郑大娘和儿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郑大娘名下。老人过世后,子女为了两处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多次争吵。女儿认为,既然郑大娘没留遗嘱,她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得到其中一处房屋。儿子却认为,姐姐自出嫁后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他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办丧事的费用都是由他承担的,因此姐姐没有资格提继承遗产的事。庭审过程中,儿子还出示了相应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发票。
   法院最终判决郑大娘留下的两套房屋由儿子、女儿继承。不过,其中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由原告女儿所得,五分之三归儿子所有。另外,女儿还应与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用。
   法理:
   赡养也不能独吞
   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所以《继承法》对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有些倾斜的。由于郑大娘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女儿为郑大娘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与此同时,法院还要求女儿承担郑大娘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以此“帮助”女儿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