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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应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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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那么在法律上继承人是否有替被继承人还债的义务呢?今天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此惑。

 

案情回顾

梁某和张某是表兄弟关系,梁某将8万元借给表哥张某后,张某因病去世。随后,梁某向张某的继承人索要借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同时归还借款。

原告诉称

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11月19日两次向他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2%。借款后,张某支付了2014年1月18日前的借款利息。2014年9月16日,张某因病去世。被告孙某、张某某等4人作为张某的家人,共同继承了张某的遗产。现依法要求四被告共同清偿张某生前向他所借的本金8万元。

被告辩称

他们对借款之事一概不知,更没有使用借款,因此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

经庭审质证,张某的妻子孙某,对梁某出示的由张某生前书写的两张借条予以认可。但孙某提出,张某生前将所借8万元都交给了与之相熟的房屋承租户王某,故实际借款人和借款使用人均为王某,此借款应由王某向梁某归还。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张某生前先后两次向梁某借款8万元,张某作为债务人,便负有到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张某去世后,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等4人占有和使用,作为张某的遗产继承人,便负有清偿张某生前借梁某款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梁某的起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庭审中,孙某提出张某借梁某的款项后,转交给了王某,王某是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但本案中只有张某与梁某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即梁某为债权人,张某为债务人。张某若将款项转借给王某,便在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并没有关联。

因此,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四被告共同归还张某所借原告梁某的8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