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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然离世未留财产遗嘱 生前日记是否算数?

        汪玲的母亲赵英因病突然去世,并未留下遗嘱。但两套房屋的遗产如何处分,成了汪、赵两家之间久拖不决的难题。随着赵英的父母先后辞世,其姐妹赵芬等人选择诉诸法律。
 
  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赵英生前的日记和信件中多次提及“要把自己的遗产留给独生女儿汪玲”是真实意思表示,因而驳回了赵芬等人的诉请。
 
  “我妈妈明确表示两套房归我所有,这在她亲笔书写的日记及信件中多次提及。”法庭上,汪玲力证母亲在世时有明确的遗产处分意见。赵芬等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赵英只是有感而发,日记及信件中的说法并不符合遗嘱形式,不能作数。
 
  原审法院认为,日记和信件的形式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赵英生病住院神智清醒时也并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两套房屋中各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赵英遗产,因而由汪勇、汪玲及赵英的父母各继承四分之一。遗产分割前,赵英父母去世,权利转移给他们的合法继承人,即由赵英的姐妹赵芬等三人继承和汪玲代位继承。考虑到房屋现状,法院判决房屋由汪氏父女所有,汪玲支付赵芬等三人各14.5万元。拿到一审判决的汪玲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英生前亲笔书写的日记及书信,多次涉及对其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虽然赵英生前的日记与信件同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稍有不同,但这些证据能充分体现死者生前对其财产处理的真实意思,即将其个人财产遗留给独生女儿汪玲,应当予以尊重。”
 
  合议庭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本案系争财产应以遗嘱继承为宜。据此,合议庭作出改判:两套房屋由汪勇、汪玲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