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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遗嘱形式的比较分析

五种遗嘱形式的比较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就口头遗嘱来讲,由于口头遗嘱的生效需要具备严格的时间条件且不易举证,人们也不可能指望在临死之前一定能够立遗嘱,所以不推荐大家采取这种形式;就录音遗嘱来讲,法律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比较宽泛,实践中难以操作;就自书遗嘱来讲,由于遗嘱人一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遗嘱内容不一定能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遗嘱的合法性难以保证,所以一般不推荐遗嘱人立自书遗嘱;就代书遗嘱来讲,建议遗嘱人委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且不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不得做遗嘱见证人的人来做遗嘱代书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书和见证;就公证遗嘱来讲,相对效力更高,但是修改遗嘱的话,也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才可以。 

就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来讲,两者都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比较而言: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不同性质导致的。 

第三,就服务意识来讲,律师的服务意识一般高于公证员,这也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不同性质导致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宣布、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公证的形式,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来修改。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撤销或者修改遗嘱。 

第六,我国有关遗嘱公证的规定比较复杂,而对于律师见证遗嘱的规定较为简化。相对而言,看似效力更高的公证遗嘱,被撤销(无效)的风险也许更大。 

究竟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哪一个更好?需要根据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