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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诉讼 求赡养与求慰藉

  在重阳节前夕,中华遗嘱继承网发布关于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除了物质赡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出感情需求。同时,随着老龄化加速,“老养老”现象突出,“老来散”数量也增多。
  涉老案件主要有三类
  在调研的涉及老年人权益较集中的纠纷案件中主要有三类,即赡养纠纷案件、老年人离婚案件及老年人遗嘱继承案件。2012年至2014年9月,上述三类案件分别为154件、190件及112件。赡养案件数量基本稳定,老年人遗嘱继承案件及离婚案件呈现增长趋势。
  复合型赡养请求占四成
  赡养案件中,九成以上当事人提出财产权益诉求,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诉争标的额呈逐年翻倍上涨趋势。赡养方式也不断发展,从传统的子女出钱养老、轮流奉养,发展到进老年公寓生活等。除了物质赡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出渴望交流、心理诉求及感情需求,物质与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老养老”现象较突出。80岁以上老人占到全部被赡养人总数的30%,还有少数老人超过了90岁高龄,部分赡养义务人也达到了70多岁高龄。
  遗嘱普遍存在瑕疵
  订立遗嘱是老年人对自己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预先进行安排处分的一种常见方式。由于遗嘱订立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老年人订立的遗嘱普遍存在一定瑕疵,影响了遗嘱的效力和执行。这些瑕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遗嘱涉及对他人财产权益的处分,依法应系无效;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无见证人的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无本人签名捺印或缺少落款时间等,在缺乏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此类遗嘱效力亦难以认定。
  “老来散”数量增多
  老年人离婚诉讼案件较前两年增幅较大,且再婚当事人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再婚的占总数的60%以上。从年龄分布上看,离婚一方或双方系80岁以上老人的占近25%,70岁至80岁之间的老人约占30%,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约占45%。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比例高,达到90%以上。
  老龄化的冲击
  在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涉及老年人切身权益和情感需求的赡养、离婚及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比较多发。在涉案老人中,高龄甚至超高龄老人所占比重呈现增长趋势。“空巢”老人增多,他们健康状况不佳,收入有限,对子女赡养依赖程度较高,而子女因生活和工作压力较大,往往无暇照顾父母,又疏于或怠于直接给予父母情感呵护,致使亲情弥失,双方因微薄赡养费用或需求情感慰藉而形成诉讼。
  
  为预防涉老年人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社会及家庭关系,中华遗嘱继承网专业律师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方面,子女应履行好赡养老人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特别是子女应尊重老人再婚权利,不能以父母再婚、财产分配不公、对自己抚养不力、取消自己继承权等理由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理解老人精神状态和情感需求,体谅老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关爱帮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另一方面,老年人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特别是订立遗嘱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老年人应慎重对待离婚及再婚。老年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珍惜多年陪伴和感情。再婚老人应提前打牢感情基础,加强对对方性格观念、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及家庭成员等各方面的了解,达成共识和理解,避免日后发生矛盾。再婚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采取法律手段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及双方子女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予以明确,进行财产公证等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尽量避免对日后财产归属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