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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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西去 儿女争房产上公堂

    1962年8月,李先生和梁女士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男,唯一一个儿子就是排名第四的李四海。1979年,16岁的大女儿前往澳门定居,后在澳大利亚定居。李先生的二女儿、三女儿分别在1993年、1989年先后前往澳大利亚定居。李先生夫妇经营几十年,先后在西区、南区、石岐区和港口镇拥有7处房产。2010年,李先生在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载明:“上述房地产的产权属李某、梁某夫妻共同所有。因年老关系,我愿意:在我死亡后,上述房地产中属于我应占份额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我的儿子李四海一人继承,属于李四海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2011年6月,李先生因病离世,李四海依遗嘱继承遗产时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居住在澳洲的3个姐姐却无一人愿意配合。今年3月,李四海把母亲和姐姐们告上法庭。李四海认为,根据父亲的遗嘱约定,他除了继承西区、南区、石岐区和港口镇6处房产的一半份额外,石岐区白水井的一处产权则是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今年5月,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坐在被告席上的却只有李四海的母亲梁氏一人,在澳洲的3个姐姐并没有到庭应诉。不过她们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3名姐姐认为,她们一直在海外居住生活,在接到弟弟发出的律师信之前,并不知道需要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父亲的遗嘱,3名姐姐表示从没见过,她们质疑父亲并不是在神志清醒和自由意志下签署遗嘱的。李四海在父亲去世后3年才披露该遗嘱,她们深深怀疑其有效性和合法性。3名姐姐认为,由于父亲去世已3年,她们有合理怀疑在此期间李四海曾使用遗嘱文件,将父亲财产产生的收益收归己用,此举侵犯了她们的权益。母亲梁氏在庭上则承认,李四海手中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法院查明,2010年6月23日,李先生在市公证处公证员面前,在遗嘱上签名及捺指印,明确7套房地产的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他去世后,这些房产中属于他应占份额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都由李四海一人继承,属于李四海个人所有。从内容和形式上看,李老伯的遗嘱都是合法的。法院认为,3名姐姐质疑该公证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她们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李先生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即梁女士、4名儿女都应当按照其遗嘱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李四海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所有财产。由于涉案7套房产,案件受理费也达到了30976元,减半收取为15488元,由原告李四海负担。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