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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亲生女虐待后将房产留给养女

  赵永与李新结婚后生下一女赵俊梅。1989年,夫妻俩又收养一个女儿,取名赵俊兰,1995年正式办理了收养登记。自退休后,赵永与李新夫妻俩一直与亲生女儿赵俊梅一起生活,李新与赵永先后于2002年3月、2011年7月去世。赵永去世前立下遗嘱,当中自述女儿赵俊梅长期虐待自己和老伴:两位老人肠胃都不好,需要喝温水,赵俊梅却直接给二老喝自来水;二老行动不便,赵俊梅却对两人要上厕所的请求装听不见,任其直接尿在裤子里;共同生活期间,赵俊梅还常对父母推推搡搡,夫妻俩身上常青一块紫一块。相反,在夫妻二人患病期间,养女常来探望、照顾、清理卫生,还做饭熬药。最终赵永在遗嘱中将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养女继承。赵永去世后,房屋一直由赵俊梅居住,赵俊兰要求其腾房,但其拒不搬离。随后,赵俊兰诉至法院。庭审中,赵俊梅不认可赵俊兰的养女身份,认为赵俊兰与其父母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称赵俊兰从未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也未赡养过父母,不应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同时,她还对赵俊兰所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并非父亲赵永亲笔书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俊兰与赵永、李新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赵俊兰所持的遗嘱经鉴定机关鉴定,确系其养父赵永书写,遗嘱有效。由于李新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依法应由赵永、赵俊梅、赵俊兰继承。法院鉴于赵永在遗嘱中自述了亲生女儿赵俊梅对父母有虐待行为,故认定在分配李新的遗产时赵俊梅应当不分。而赵永在遗嘱中明确表明愿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俊兰继承。最后,判决支持了赵俊兰的诉求。
  中华遗嘱继承网专家解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赵永夫妇与赵俊兰之间收养关系成立,故赵俊兰系赵永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赵永通过立遗嘱将其所持有份额的财产指定由赵俊兰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赵俊梅存在虐待父母的行为,法院通过其父亲遗嘱中的自述,综合考虑其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等因素,最终认定在分配遗产时其应当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