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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口头订遗赠 侄子持存单银行拒绝支付

 新华网常州频道7月14日电 家住常州市武进区某镇的刘诚近日将常州某银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银行拒绝将刘诚叔叔刘尹遗赠给刘诚的4万元存款支付给他。

    原来,刘诚的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两个孩子,除了刘诚的父亲刘卯外,还有一个儿子名叫刘尹,也就是刘诚的叔叔。刘尹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

    几年前,刘尹父母及刘卯相继过世。作为村里的孤寡老人,刘尹靠领取政府发放的最低保障金生活独居生活。

    2013年年底,刘尹因患癌症住院治疗。村委干部去探望时,看到刘尹一脸愁容。经了解才知道,刘尹明白自己时日无多,想到自己死后无人送终,以后逢上清明、春节,也没有人拜祭,不免伤怀。于是,村干部便提出一个建议,刘尹与刘诚两叔侄订立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刘尹生病住院期间由刘诚照料,死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刘诚负责操办,并承担全部费用,刘尹死亡后其全部遗产则赠予刘诚。对此建议,刘诚与刘尹都表示同意。于是,在村委干部及热心村民多人的见证下,叔侄二人于刘尹的病榻前口头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刘尹当场将其所有的存储在某银行的金额为4万元的存单、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等都交给了刘诚。

    之后,刘诚每天都到医院给刘尹送饭送菜、细心照料。2014年年初,刘尹因病死亡,刘诚负责了其全部的后事丧葬,并承担了所有费用。当刘诚忙完刘尹的身后事,持存单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因其不是刘尹的法定继承人,虽有口头遗赠抚养协议,但因为没有公正,银行拒绝将刘尹的存款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刘诚。多次交涉无果后,刘诚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银行指出,并不是要故意为难刘诚,按照程序,刘诚与刘尹应当办理遗赠的公证手续,现在刘尹已死亡,银行不能完全排除刘尹有其他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情况出现,所以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银行对款项暂不予支付。如经查实,刘诚系合法的遗赠人,银行将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刘诚系刘尹遗产的合法受遗赠人,有权继承刘尹的财产,刘尹生前在银行办理了定期储蓄,去世前均未支取,刘诚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对讼争存款享有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银行支付4万元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本案中,刘尹无法定继承人,为解决自身的生养死葬事宜,与刘诚订立口头遗赠抚养协议,虽是口头订立的协议,但该协议是在刘诚神志清楚、行动不便时所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尹生前由刘诚扶养照料,去世后,刘诚负责其丧葬后事。刘诚已依约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故享有接受遗赠人即刘尹遗赠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