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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立的遗嘱丢失重写 继承人不认了

 

代立的遗嘱丢失重写 继承人不认了

 

十几年前,家住南京原下关区的尚老太病重,弥留之际在病床上立下了关于分割自己名下房产的遗嘱。由于没有书写能力,书面遗嘱是村委会两名工作人员代写,并且代为保管。尚老太去世两年后,遗嘱因保管不当遗失了,两个代写人急忙补写了一份,并盖上了村委会的印章。但对这样一份代写并重写的遗嘱的效力,几位继承人却产生分歧。法院审理最终判定补立的遗嘱有效。

    委托村委会代书、保管遗嘱,却丢了

    原下关区的尚老太去世快20年了,但前不久她的儿孙们却因为她名下的一处房产闹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她生前和老伴在下关有一套房子,老伴去世后,房产的二分之一归了尚老太,另外的二分之一由尚老太和五名子女均分。1993年,尚老太已经没有能力拿笔写字了。在生命的最后几个小时,她叫来村委会两名工作人员见证,就自己名下的房产做了嘱托。由尚老太口述,他们代写一份遗嘱。因为长期由大儿媳照顾,在遗嘱中,尚老太把自己持有的门面房部分给大儿媳,剩下的面积再在各子女中分配。

    遗嘱立了以后,房产没有当即分割。遗嘱一直由村委会保管。两年后,村委会搬家,再重新整理时,发现尚老太的遗嘱找不到了。当时代笔的两个人担心误事,连忙按照原来的内容重新写了一份遗嘱证明,为了增加证明力,又盖上了村委会的印章。新的遗嘱交由继承人大儿媳保管。

    部分继承人怀疑重写遗嘱不是真的

    十几年后,尚老太的房子要拆迁了,关于拆迁款怎么分配,子女们起了纷争。本以为按照当年尚老太留下来的遗嘱就能顺利进行,谁知除大儿子一家外,其余继承人都怀疑遗嘱不是真的。“遗嘱原件已经丢了,谁知道重写的是不是老太的真实意思?”两方就这样僵持着,2012年初大儿子一家把其余继承人告上法院。

    法院找到当年两位代书人。尽管已经是20年前的事,但两人分别回忆当年为尚老太立遗嘱的事,基本一致。他们首先确认1993年,他们的确为尚老太立了一份遗嘱,两年后丢失又补了一份。并且两个遗嘱里都提到“门面房给大儿媳”。同时,法院调查中了解到,第一次立遗嘱时,尚老太的二儿媳也在场。二儿媳也认可当时老太把门面房给大儿媳。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是有效的,应该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有佐证,“书证”也可当“遗嘱”执行

    然而,尚老太的一个外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又于今年3月份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证明人出具了补立的遗嘱,加盖了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再结合两个证明人以及二儿媳的陈述,可以确定尚老太去世前立了遗嘱。并且补立的遗嘱内容与原件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尚老太将门面房给大媳妇王某的遗嘱合法有效。虽遗嘱原件遗失,但是能够证明遗嘱内容的,仍应按遗嘱办理。记者联系到二审法院审理此案的安法官。她解释,其实1995年补立的遗嘱已经不能叫“遗嘱”,而是一份书证。如果这份书证连同其它证据能佐证遗嘱的内容,依然按遗嘱执行。

    法官坦言,此案是在证据不完备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比如,如果之前没有遗嘱,村委会不可能再补一个遗嘱,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做这样的事。”法官称,这是按常理作出的推测。而且两个证人在20年后对于遗嘱的核心内容的回忆相吻合,小儿媳妇作为利益的相对方也认可了遗嘱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后补的“遗嘱”也是有效的。(涉案人物系化名)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