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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孙先生和王女士结婚8年,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走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由于他们原来的住房是孙先生所在单位分配给孙先生的,王女士离婚后没有住房,她也没有能力自行购房,法院就此判决:“王女士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居住在孙先生两居室中的一间。”判决生效后,王女士对此住房只享有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王女士的居住权都包括哪些内容呢?现行民事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草案物权法用益物权部分,设专章对居住权作了详细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并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草案还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住房的所有权人在居住权人居住期间应承担什么义务呢?民法草案规定: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障居住权人对该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对部分住房享有专用权,可以使用该住房的公用部分。

 前例中,如果在王女士居住权存续期间,孙先生把该住房转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王女士的居住权是否仍能存在?民法草案规定:居住权设立后,该住房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不影响居住权。这条规定从法律上限制了房屋所有权人以出卖住房的方式剥夺居住权人的居住权。那么王女士的居住权是否会一直有效呢?民法草案规定:居住权期限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居住权期限至居住人死亡时止。

 记者就民法草案中的这些规定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钱明星教授。钱教授说,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对居住权作了专章规定。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用所有权以及租赁、借用来调整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房屋的利用关系,没有确认居住权或与之相类似的物权性权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必要在我国的民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内容。他认为,居住权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的和应有的利益,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王女士取得居住权的方式只是居住权设立方式的一种,还可根据遗嘱或遗赠设立,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比如,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他在遗嘱中把房屋所有权让他的儿子继承了,但他的配偶还健在,那么他的配偶就拥有此房屋的居住权,直至配偶死亡时止。民法草案中对居住权作出这些具体的规定,将使居住权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有法可依,也更便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