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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不在现场 遗嘱被判无效

东方网1月23日消息:代书遗嘱必须具有法定格式和2名见证人的签名,而沈老先生遗嘱上的见证人却被发现当时并不在现场,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遗嘱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80多岁的沈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子三女。去年6月17日,沈老先生病故。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价值77万元,另有存款20万元在儿子处。事后,儿子拿出一份打印的父亲遗嘱,内容为:“余行将百年,生平无憾事。又为官两袖清风,亦无巨额财产。唯留有产权房屋一间,计45.37平方米。该产权房乃我与妻子共同拥有,各占产权50%。我与其膝下育有一子三女。念大女儿及儿子在我偏瘫卧床期间,全心护理,日夜相伴。故将我名下房产赠与二人,以谢敬老赡养之恩。另凡我名下所得,也一并赠与二人。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嘱以明示。”落款处捺有手印一枚,见证人处有刘女士、张女士签名并捺有手印。见证人兼代书人由王某签名并捺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3日。

  由此,一场家庭风波骤起。去年8月初,也已经80多岁的沈老先生妻子委托律师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丈夫的遗产。

  庭审中,大女儿和儿子辩称,他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应该根据遗嘱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为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儿子申请了遗嘱代书人王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王某称,其与被告原系同事,2011年12月,其到医院看望沈老先生,沈老先生告知,他妻子打他,还要离婚,故自己想立遗嘱,之后他找人打印了遗嘱。2012年大年初五,他与被告即儿子等人把打印好的遗嘱给沈老先生签字,当时还有刘某在场,沈老先生因生病无法写字,就捺了手印,并未签名,遗嘱上的另一名见证人张某当时不在现场,遗嘱落款处日期2012年1月3日系打印时的日期。

  福利院的护理员刘某到庭称,她知道沈老订立遗嘱的事情,年初五那天,沈老在遗嘱上用笔签过名,并用左手拇指盖过手印,但当时张某并未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本案的证人之一刘某作证时称,沈老在遗嘱上签名并捺过手印,但根据被告出示的遗嘱来看,该份遗嘱上并未有沈老签名,故刘某的陈述明显与遗嘱相矛盾;遗嘱落款日期2012年1月3日系打印日期,非遗嘱签订日期,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落款日期的规定;根据两证人的陈述,遗嘱中另一见证人张某当时并未在现场,而遗嘱见证人处却有其签名,亦不符合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