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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户登记(成都地区)

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户登记

www.chengdu.gov.cn   2013-10-25   来源: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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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内容
责任部门 交易中心
项目类别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7.7国务院 令22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2002.4.24川地税函(200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12.13国务院令第136号 成价费[2008]91号 川价费(2004)171号 成价费(2004)213号 成府发(2002)9号 成府函(2004)132号 国税发(2005)89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需办理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户的群众。
提交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权属信息未载入登记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需持结婚证原件共同到场申请;登记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并代为办理;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买卖合同(中心城区合同需经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 4、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 5、政策性住房入市交易的其他必备材料;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可在买卖过户登记时申请维修资金过户后生成缴存证明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7、其他必要材料(如:买方若涉外,需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 2、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经纪公司中介成交的交易由经纪公司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录入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要件到税务审核大厅二手房网上签约合同录入处录入交易信息; 2、查档后到税务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3、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产分中心总咨询台领号后到3-26号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出具受理告知单; 4、申请人按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持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发证窗口领号及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回产权发证窗口领证。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取得方(买方)交易手续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转移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契税:具体情况请到市地税局驻房产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咨询咨询电话:86279335 失去方(卖方)交易手续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营业税及附加5.55%:具体情况请到市地税局驻房产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咨询咨询电话:86279335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请到市地税局驻房产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咨询咨询电话:86279335 印花税具体情况请到市地税局驻房产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咨询咨询电话:8627933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每周六(法定节日除外)的上午9点到12点和法定假期的最后一天上午9点至12点提供定时服务。
联系电话 (028)86279488 86279391
监督电话 (028)86280468
办公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1-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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