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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近20年的努力,对整个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一系列的研究以后,于1988年10月制定的。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的又一重要成果。
该公约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法律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规定。
公约的适用范围为:公约只解决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而不涉及与遗产继承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继承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有关遗嘱方式、遗嘱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因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也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公约第2条规定,即使准据法为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而不问准据法所属国是否参加了公约。
公约采取了多元连接因素的同一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即把死者的遗产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已至少居住了5年时间。而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则受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该另一国法律。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定了4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公约采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公约第5条、第6条都规定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即明确承认涉外继承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这种意思自治是有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为:从形式上必须是明示的,从范围上仅限于其死亡时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公约对准据法适用范围作了限定。按照公约第7条规定,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无论这些财产在何处。准据法适用的范围包括:①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与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②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③在确定继承人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④对于遗嘱的限制;⑤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还规定,准据法还可适用于法院地国法律认为属于继承法部分的其他事项。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此外,公约还对继承协议、区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