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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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众说纷纭“遗产税”

 

 目前,关于征收遗产税,观点众说纷纭。支持者认为,对于过度占有造成的贫富分化,应当用遗产税这种定向调节工具加以引导和遏制。承认先赋的差异,但制度应该弥合过大的差距,遗产税无疑是拉平“起跑线”的重要一环。

    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主要依据是:国人的遗产税意识薄弱;我国尚没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监控手段;征收遗产税将引发资产外流。

    这些其实并不能成为反对遗产税破茧的理由。首先,遗产税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的模式设立合理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制,避免给大众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这也是其他国家的普遍选择。其次,目前诸多银行已经在技术上实现了存款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再者,资产外流并不是征收遗产税的必然结果。资产会不会外流,主要取决于资产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当地市场环境和对私有权的保护力度。

    开征遗产税的确会遇到配套制度暂缺、一部分人反对等难题,这就更需要决策者具备迎难而上的勇气,预估风险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有“抽肥补瘦”、调节收入分配这一重要功能的遗产税,目前已在百余个国家实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代际之间收入差距缩小的趋势,而遗产税是很重要的再分配环节。而在一些收入分配差距不大的国家,已经停止了遗产税的征收。所以,支持者认为,遗产税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包括开征遗产税、房产税在内的“增税”是在稳定宏观税负水平的基本前提下、在“此增彼减”的条件下进行的,所增之税都是在间接税减少的情况下,以直接税的形式加以替代,这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体。

    有人担忧,如果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开征遗产税不仅难以达到消除贫富差距的效果,还可能引发富人向海外移民,导致资本外逃。

    对此,分析人士称,包括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税负是各国通例,其他国家的税负和中国的税负比并不轻,走到哪儿都要交税,因此,不会因为中国增设了遗产税、房产税而导致移民潮的出现。

    诚如当年美国顾问甘末尔所言,遗产税在中国并不具备条件。民国时期遗产税征收中,条件不成熟的问题一一显现。如,当时并无财产登记制度,人们的财产状况,政府并不掌握;逃税花样繁多,控制办法很少;税源分散,征收力量薄弱;地方豪强抵制等等。而调查评价方面,也是困难重重。遗产评价委员会的委员多是兼职,公务繁多,召开会议十分不易,即使开会,也往往是议而不决,更何况,评价的标准也不好掌握,无法作出准确评价。对遗产税征收尤其具有破坏作用的是,征税机关对权贵网开一面,形成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严重打击人们的税收遵从信心。

    遗产税征收不理想,政府想出各种办法征缴,包括加强宣传,加强调查,加强考核等等。但政府发现,采取任何办法,效果都不理想,唯有鼓励告密的办法,则事半功倍。于是大力鼓励民间告密成为最为倚重的措施。

    遗产税开征之初,并未制定告密奖励制度,随着征收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于1945年6月6日制定颁布《遗产税告密给奖办法》,规定给奖金额以告密案件实收税额5%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办法公布后,收效较大。重庆直接税局1947年对遗产税案件统计,死亡单位的来源,多为告密。江苏直接税局在其1948年度遗产税稽征工作计划中说,部颁遗产税告密给奖办法,对于税源之控制,收效甚宏。后因货币贬值,原办法不得超过20万元的限制,已不足鼓励告密人的积极性,于是财政部取消20万元的限制,并简化手续,使告密人能够尽快得到奖金。

    民国时期的遗产税,产生在烽火连天的抗战特殊时期,对于聚集财富全力抗战,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因为条件不成熟,在10年的征收中成效并不大。从今天的立场看,如果说民国的遗产税有什么意义,则是它的探索,对今天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

    (本栏责任编辑   牛   颖)

 

 

    《中国检验检疫》2013年12月刊